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5日
(2023)浙0102民初1341号
杭州越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与被告胡叶红、杭州越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2民初1341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406号
徐起隆: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4406号原告梁一敏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414号
李金慧: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4414号原告浙江万景旅游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539号
施海凤: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3539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106号
陶浩淼: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934号
刘利:本院受理唐旭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156号
高海军:本院受理原告廖远发与高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8035号
沈招娣:原告傅国民与被告沈招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14民初80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沈招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傅国民借款230000元;2、被告沈招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傅国民逾期利息60790.58元(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6日;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3、驳回原告傅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0元,由原告傅国民负担76元,由被告沈招娣负担5644元。被告沈招娣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338号
杭州大壮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木青:本院受理原告陈胶琴与被告杭州大壮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木青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2023年7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70号
宁波宝万惠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福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宝万惠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福兴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于2020年6月8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7月19日解除;2、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60246元;3、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25日的房屋占用使用费85099元;4、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7544元;5、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25日间的物业管理费23902.29元;6、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4月至2022年8月间的电费18114.8元;7、判令被告支付商铺隔墙安装费用24750元;8、判令被告支付拆除找平层及开挖排污管费用3000元;9、判令被告支付更换玻璃门费用900元;10、判令被告支付垃圾清运费用3360元;11、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08月1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43号
尹明强(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85****607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雪、马西侠、彭巧玲、尹明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告知被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支付的理赔款67295.92元,支付未付保费4136.89元以及利息损失(以71432.8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额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破8号
本院于2023年6月9日裁定受理宁波保税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永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宁波保税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孙塘南路4号永敬商务楼4楼;邮政编码:315300;联系人:戚梦桠:电话:15757471472),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保税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保税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宁波保税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保税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损毁、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宁波保税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保税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宁波保税区泰吉机械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00号
武松:本院受理原告傅林林与武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武松赔偿原告傅林林修车费626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505号
冉红(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5****40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冉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113421.31元、并支付至2022年3月15日的利息、罚息32270.3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冉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律师费1200元,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41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负担196元,被告冉红负担3218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冉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088号
吴金(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8****2655)、朱相才(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9****6316):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朱相才、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吴金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924号
董文强(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8****5638):本院受理原告臧超与被告董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289号
何庆爱、李扬: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卡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忠吉、何庆爱、李扬、孙得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卡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何庆爱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14947.15元、利息211.66元(暂计至2022年7月26日),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14947.1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何庆爱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17658.81元;3、请求判令被告李扬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23174元、利息307.49元(暂计至2022年7月26日),2022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231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李扬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25981.49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284号
王干、何枫琴、洪竹贤、洪灿: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卡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干、何枫琴、洪竹贤、洪灿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卡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王干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56182元,利息565.19元(暂计至2022年7月26日),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561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请求判令张明露对王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王干、张明露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59247.19元。4、请求判令何枫琴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52503.7元、利息596.97元(暂计至2022年5月22日),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5250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5、请求判令王宁娥对何枫琴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6、请求判令被告何枫琴、王宁娥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55600.67元。7、请求判令被告吕凤强、洪竹贤、洪灿向原告支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64289.63元,利息853.14元(暂计至2022年7月26日),2022年7月27日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以64289.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8、请求判令洪竹贤、洪灿对吕凤强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9、请求判令吕凤强、洪竹贤、洪灿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以上金额暂合计67642.77元。10、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31号
孙文飞:本院受理原告薛桂娥与被告孙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孙文飞返还原告薛桂娥借款4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孙文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被告孙文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薛桂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367号
刘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迟运强与被告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863号
欧阳有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沃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欧阳有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251号
潘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迈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雷支付原告宁波迈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金79200、处理违章费用9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潘雷支付原告宁波迈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28元,由被告潘雷负担;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宁波迈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9元,由被告潘雷负担87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潘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41号
张永聪: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珍、刘全利与被告张永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41号民事判决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615号
李琼:本院受理原告胡智备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胡智备经济损失50809.11元;二、驳回原告胡智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2元,由原告胡智备负担302元,由被告李琼负担4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015号
许得春(江西省鄱阳县饶丰镇许家村019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1****8778):(2023)浙0225民初3015号原告贺贤明与被告许得春、祝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户籍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若你收悉本公告请到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许得春、祝良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94.03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2日起暂算至2023年3月30日,应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许得春、祝良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131号
徐吕: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豪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吕赔偿原告郭豪医疗费4739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11953.87元、误工费26000元、残疾赔偿金295476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387329.25元的80%,计309863.4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317863.40元,扣除已先行垫付的47001.38元,尚需支付270862.0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郭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27元,由原告郭豪负担576元,由被告徐吕负担1651元,被告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86号之一
陈甫(公民身份号码:5224262003****9732)、李小占(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0****421X)、舒林意(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78****2918):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甫、李小占、舒林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舒林意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0500元;二、被告李小占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1100元;三、被告陈甫赔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1000元;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元,由被告舒林意负担63元,被告李小占负担328元,被告陈甫负担50元。被告舒林意、李小占、陈甫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660号
施化凯:本院受理关于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施化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施化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赔偿款42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施化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施化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774号
蔡满连:本院受理原告邹雨帆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208号
施永进:本院受理原告李兆琴诉被告施永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461号
丁贤飞:本院受理原告石志伟诉被告丁贤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86号
王华华:本院受理原告张朝和诉被告王华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86号
杨忠清:本院受理原告韩迪诉被告杨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186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