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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6日

  (2023)浙0106民初2236号

  蒋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237号

  马碧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碧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573号

  杜剑波: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4573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339号

  俞如法:本院受理原告袁月凤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480号

  詹林刚、陈水花:本院受理原告詹郑彬与被告詹林刚、陈水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209号

  赵海康(住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谢家溪村中心路96号):本院受理原告姜啸尘与被告赵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1000元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月2565元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9时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645号

  吴海燕(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下练村碧东坞6号):本院受理原告邓海与被告吴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645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邓海货款885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5元,由被告吴海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258号

  陈栋: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朱荣权诉被告陈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14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460号

  叶建华(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水阁镇白岩后商村175号):本院受理原告方成伟诉被告叶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成伟货款2639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639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4月13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建华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94号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徐鑫诉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96号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方彬诉被告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97号

  潘苏芳: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李春艳与被告潘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李春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1952号

  中希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月光宝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叶勇、原审被告宁波紫丁香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希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195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准许上诉人宁波月光宝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公告费350元,均由上诉人宁波月光宝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甬鄞破字第1—172号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裁定受理华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查明,华丰置业有限公司财产已全部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裁定终结华丰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91号

  贝禾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宁波肽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贝禾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石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39号

  王雪(公民身份号码2113221997****452X):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锟伦与被告王雪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289号

  李培(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6****5174):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静与被告李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1317号

  岳七来(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1****0336):本院受理原告石米珍与被告岳七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1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49号

  袁风林(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3****5879):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磊与被告袁风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849号

  册亨县云娇布依特色染织刺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法涵诗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册亨县云娇布依特色染织刺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574号

  无锡恒研泰科技有限公司、周国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美洁防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恒研泰科技有限公司、周国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348号

  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史伟与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确认原告史伟为被告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的名义股东,其持有的被告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99.999999%为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2、被告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史伟持有的被告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99.999999%合伙份额过户至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015号

  胡晶晶:本院受理原告杨叶军与被告胡晶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杨叶军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923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毛益波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379号

  张小旺、覃玉兰、安兴勇、安天运、宋邦义、王亿涵、王华琴、零春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蒋汉才、李常鹏、张小旺、李婷、覃玉兰、安兴勇、安天运、宋邦义、韦海英、罗晓东、王亿涵、晏勇、王华琴、农思媛、零春蝶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二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三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四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五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七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九民事判决书、(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十一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小旺、李婷共同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95289.07元、律师费4762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95289.0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张小旺、李婷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张小旺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贵GML922,车架号:LVSHFFAL7JS60973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01元,由被告张小旺、李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25元,由被告张小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三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覃玉兰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60499.02元,并支付以60499.0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覃玉兰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覃玉兰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桂AB2T76,车架号:LHGGJ7660H205828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66元(已预交),被告覃玉兰负担13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25元,由被告覃玉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安兴勇、安天运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56727.53元,并支付以56727.5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安兴勇、安天运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安兴勇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贵A4XX71,车架号:LSGGA54Y2EH090029)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61元(已预交),被告安天运、安兴勇负担12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25元,由被告安天运、安兴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五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宋邦义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51247.66元,并支付以51247.6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宋邦义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宋邦义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贵AB0R73,车架号:LBVPS3103ASD3811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55元(已预交),被告宋邦义负担10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25元,由被告宋邦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七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罗晓东、王亿涵立即向原告归还代偿款149378.54元、律师费7469元,并支付以149378.5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罗晓东、王亿涵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罗晓东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浙B9H7Z2,车架号:SADCB2BG4HA064212)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437元,由被告罗晓东、王亿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25元,由被告罗晓东、王亿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九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华琴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55667.73元,并支付以55667.73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王华琴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王华琴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贵CB209B,车架号:LSVNB4188F222183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60元(已预交),被告王华琴负担12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25元,由被告王华琴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2022)浙0211民初3379号之十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零春蝶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75865.61元,并支付以75865.6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零春蝶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零春蝶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桂A763WS,车架号:LFMBEC4D3A0011890)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188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90元(已预交),被告零春蝶负担17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225元,由被告零春蝶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861号

  王罕琛、黄丽萍:原告宁波巴丽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742号

  潘是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潘是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82号

  王甜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甜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112号

  郑旭:本院受理原告刘中华与被告郑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8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76号

  史正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史正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855号

  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品磊与被告宁波熠帆怀古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熠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138号

  曾祥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祥章典当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766号

  郑丽芬、中兆(浙江自贸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舟山通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惠(浙江宁波)智慧停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芬、中兆(浙江自贸区)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舟山通邦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晟儿、於群艳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4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05号

  赵俊、张晓敬: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2605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赵俊、张晓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20号

  卢炜龙:原告宁波鄞州明楼晗晗数码商行诉被告卢炜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049号

  陈立权: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款466000元,并按本金466000元为基数,支付自起诉之日开始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3-06-26 浙江法治报2023-06-2600009 2 2023年06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