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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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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6日

  (2023)浙1004民初1905号

  张锡民:本院受理原告钟雪琴与被告张锡民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钟雪琴与被告张锡民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原告钟雪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742号

  郑云华(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7601112457,住湖北省恩施市屯堡乡鸦丘坪村徐家湾组5号):本院受理原告戴林荣与被告郑云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17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2856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1745号

  陈丁星(3307271962****4214):本院受理原告何金掌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送达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丁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何金掌货款222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2160元为基数,自2008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54元,公告费560元,由陈丁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2649号

  陈林根(3303231983****73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被告临海市怡园建材有限公司、陈林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临海市怡园建材有限公司、陈林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借款本金54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截至2023年3月14日结欠利息、罚息计111906.35元,自2023年3月15日起以未返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临海市怡园建材有限公司、陈林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0元;三、在临海市怡园建材有限公司、陈林根不履行债务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有权以陈林根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杭州市上城区明珠街1205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证号: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8278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19624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确定的债权(以最高额抵押设定最高债权数额为限)以及诉讼费用范围内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63元,减半收取计25682元,由临海市怡园建材有限公司、陈林根共同负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3破3号

  遂昌县人民法院根据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浙1123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和解一案。于2023年6月14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为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遂昌县人民法院根据遂昌古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浙112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遂昌古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和解一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为遂昌古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遂昌古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0日作出(2023)浙1123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遂昌古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并破产和解。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遂昌古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同种债权的清偿条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和遂昌古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指定的账户。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遂昌古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34号;邮政编码:323300;联系电话:0578—8510948(590948);联系人:范律师。遂昌金竹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遂昌古楼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8月8日15时00分在遂昌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3破4号

  遂昌县人民法院根据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14日作出(2023)浙112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3年6月14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和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体为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种债权的清偿条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清偿债务的款项汇到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指定的账户。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办公地址: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34号;邮政编码:323300;联系电话:0578—8510948(590948);联系人:范律师。遂昌越峰矿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8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遂昌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遂昌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6月1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武义县人民法院(2023)浙0723民诉前调153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8月7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6-26 浙江法治报2023-06-2600007 2 2023年06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