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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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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7日

  (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2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7月11日10时至2023年7月12日10时止在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绍兴县紫蝶纺织品有限公司持有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407%股权价值(投资额144万元)进行二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二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19)浙0105执83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7月16日10时至2023年7月17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戚某某持有的浙江创基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8.9127%股权(出资额200万)进行一拍公开拍卖。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一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1747号

  胡海光: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其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17号

  浙江新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星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昆:原告金林东与被告浙江新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策公司”)、杭州星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胜公司”)、第三人王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新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金林东意向金1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星胜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新策公司、星胜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30号

  云南汇泽营销有限公司、谢瑜:本院审理的原告宁波汇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汇泽营销有限公司、谢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03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68号

  王青波、金仙妹、黄国玲、王颖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波、金仙妹、黄国玲、王颖波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青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000000元;二、被告王颖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1800000元:三、被告金仙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200000元;四、被告黄国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000000元:五、被告黄国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浙江东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王青波负担32720元,由被告王颖波负担14724元,由被告金仙妹负担17996元,由被告黄国玲负担1636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350号

  郑晓玲、李鸿: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兴支行诉被告郑晓玲、李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0日10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643号

  王海炎:本院受理原告苏妙兴诉被告王海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790号

  浙江双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泰汇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双德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10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154号

  徐其良(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新路33号)、孙利群(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蒋家村村中心路1号):本院受理原告张立群与被告徐其良、孙利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492号

  盛潇骏(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四堡村178号):本院受理原告叶兰芳诉被告盛潇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38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2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372元,共计13752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325号

  许保成(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心路东271号):本院受理原告陆中孝、陆狄元诉被告许保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支付两原告工程款153万元;2、要求被告支付两原告利息45.9万元;3、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079号

  倪月香(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桥镇合丰村厂帮里22号):本院受理原告黄云根诉被告倪月香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二、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843号

  徐孝华(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莲塘村七组):本院受理原告朱许与被告徐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未能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徐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许借款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8元,由被告徐孝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259号

  苗文堂、王昆、蒲剑宇、宁波梅山保税区弥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广西洋浦南华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艳、苗文堂、常岩栋、魏巍、王昆、蒲剑宇、第三人宁波梅山保税区弥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诚信诉讼提示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71号

  徐翔(公民身份号码:340826****8736):本院受理的原告曹晓阳诉被告徐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0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089号

  张义露(3624251988****541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集士港创新玻璃店与被告张义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2093号

  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一博与被告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艺然饮品店,第三人宁波盈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健澳(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肖像权、姓名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2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艺然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宁波晚报》发布向原告王一博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选择一家全省发行的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两被告负担;二、被告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艺然饮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一博经济损失8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一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5600元,由原告王一博负担13980元,由被告上海英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艺然饮品店共同负担162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24号

  任惠惠(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3842)、苏位波(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66****00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俊朗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其方、任惠惠、苏位波、王树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2023)浙0206民初2424号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9140.1元;2、四被告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49140.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720号

  王正楼(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8****3278):本院受理原告储潇尘与被告王正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2000元并支付0.05%的日利(自还款约定到期之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2、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4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7002号

  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西能旅投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秦志华与被告浙江海岛世界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欧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西能旅投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仁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剑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600000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599号

  潘家宝:本院受理原告姚涛与潘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姚涛的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5000元。2、要求被告自借款日期起支付借款月1.5%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970号

  姜垠鑫:本院受理原告吴有志与姜垠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吴有志的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各项厨房设备款等计150000元。二、本案代理费6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150号

  苏伟、刘海霞、甘肃橙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3609号

  安徽晨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砾欧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晨邦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360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42号

  马亮、冯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马亮、冯丽、浙江保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安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1446号

  鞠中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贝建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鞠中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贝建海支付货款113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元,由被告鞠中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45号

  舒慧君(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2****002X):原告宁波市骏凯橡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舒慧君即时归还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日止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判令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中意宁波生态园区人民法庭中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345号

  陈子钜、四川派尔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姚丽霞诉被告陈子钜、四川派尔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837号

  吴鑫华、邓小琴:本院受理的原告熊冲达与被告吴鑫华、邓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鑫华、邓小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熊冲达借款900000元,并支付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4日起至款项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80号

  何裕光:本院受理原告郑栋栋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606号

  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平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平成纺织有限公司货款66723.20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6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66723.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张雄伟对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9元,由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7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慈溪市华伟渔具有限公司、张雄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杭州平成纺织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520号

  李思星、吴传伦:本院受理原告温州融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思星、吴传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5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264号

  陈克礼、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爱罗百货商行: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克礼、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爱罗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44号

  董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董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444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费3111.33元,能耗费703.92元,滞纳金2946.46元合计6761.7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542号

  麻晓斌:本院受理原告郑瑞爱与被告麻晓斌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542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568339元及利息损失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8月20日上午10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544号

  蒋同炜:本院受理原告郑瑞爱与被告蒋同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544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3081.8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8月20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064号

  蔡佩汝、蔡良老、蔡奇航、单晓珍、王春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蔡佩汝、蔡良老、蔡奇航、单晓珍、王春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7日14时45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6-27 浙江法治报2023-06-2700009 2 2023年06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