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衙建筑中的优秀法律文化
李国毫
衙门是古代官员行政司法的主要场所,其建筑规制和风貌,以及匾额、楹联,都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文化。学史以明智,知古可鉴今。考察现存的古代地方官衙建筑,发掘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对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以更加强烈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现存古代地方官衙约三十处,主要有山西平遥县衙、河南内乡县衙和新密县衙、江西浮梁县衙、山东即墨县衙、浙江慈城县衙、江苏淮安府衙、河南南阳府衙、河北直隶总督府等。这些官衙始建朝代不同,在漫长岁月中历经多次毁坏与重修,遗存的古建筑基本属于明清时期,依照《明会典》《清会典》的规制营建修葺,故虽等级不同,建筑布局却大体相近。
以国内第一座衙门博物馆“内乡县衙”为例,其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城东大街,始建于元大德八年(1304年),700多年来屡毁屡建,现有院落18进,房舍280余间,大部分为清光绪年间正五品知县章炳焘(浙江绍兴人)主持营建。县衙坐北朝南、左右对称,中轴线上依次排列宣化坊、大门、大堂、二堂、三堂等主体建筑。走进大门,有一段长长的甬道,东侧为旧时衙役所在的“三班院”及衙神庙、土地祠,西侧是牢房和狱神庙。县衙大堂两侧设有办事“六房”,东为吏房、户房、礼房,西为兵房、刑房、工房。二堂东、西侧分别为正八品县丞、正九品主簿办公之地。三堂两侧有东花厅、西花厅,旧时是知县和家眷、子女们饮食起居之处。
通过一座县衙,可以直观感受到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其一,前衙后邸,视国事如家事。古代官衙既有听讼断狱的“公堂”,也有官员生活的“私宅”,体现了家国一体、齐家治国相结合的礼制思想。清代曾国藩有名联“长吏多从耕田凿井而来,视民事须如家事;吾曹同讲补过尽忠之道,凛心箴即是官箴”,旨在劝告州县官员不要忘记自己是从百姓中走出来的,要把百姓的冤屈和纷争当成自己家的事情,用处理家事的方法为百姓主持公道、伸冤平讼,反映出“民惟邦本”“亲民爱民”的传统文化内涵。
其二,左文右武,行政司法合为一体。大堂前的办事“六房”,对应中央行政机构的“六部”,表明县衙不仅是司法机关,更是地方的行政中心,司法本身就是一种政务活动。内乡县衙夫子院有副对联:“为政不在言多,须息息从省身克己而出;当官务持大体,思事事皆民生国计所关”。古代把行政司法混为一体,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代司法理念不符,但并不意味着司法不受重视;在“当官务持大体”的理念下,裁判者要把每个案件都当作关乎“民生国计”的事务去认真对待。
其三,建宣化坊,设鸣冤鼓,教化在前、听讼在后。县衙大门外是“宣化坊”,每月初一、十五,知县都在坊下宣讲圣谕,其中不乏“敦孝悌以重人伦”“和乡党以息争讼”“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等内容,反映古代乡土社会以“礼治”为主,突出对百姓的教化。但同时,大门东边也设有鸣冤鼓,百姓击鼓后,值班的吏役便会上前询问原因、上报知县,进入公堂的审讯程序;明清时期,内乡知县每月还会设立三天放告日,摆出放告牌,此时告状者无须击鼓鸣冤,可直接到大堂告状。宣化坊与鸣冤鼓的设置,体现了传统社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理念。
其四,三堂审案,司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古时县衙一般有三个“审判法庭”,即大堂、二堂、三堂。其中“大堂”是公开审理重大民事、刑事案件的地方,在整个县衙中体格最为高大;“二堂”用来预审一切大小刑事案件、调解民事纠纷;“三堂”审理一些事关机密、隐私的案件。内乡县衙二堂匾额上书“天理、国法、人情”,意思是听讼断案不能只讲国法,还要考虑“天理”和“人情”;当然,这里的“人情”是指民情,也就是当地老百姓的观感、情感,而不是官员的私情。在“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司法理念指引下,古代司法非常强调“调处息讼”,在审理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之前,要先召集原、被告调解,以宗法伦理为原则,晓之于理,动之于情,引导双方自愿和解,以符合儒家“天下无讼”的价值追求。
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我们应辩证汲取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为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系浙江省委党校中青一班一支部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