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6月27日
(2023)浙0304民初4074号
项云肥、江正焱、金传富: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项云肥、江正焱、金传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14日14时45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697号
金志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玉根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金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玉根欠款6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金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玉根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张玉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08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638元,由被告金志强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3254号
常熟市金马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诸暨会凌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3254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170号
潘建文: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朗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立即支付货款16865元;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358号
张钟琦:本院受理原告陈兰坤与张钟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707号
项小蓉(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前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703293025):本院受理原告蒋朝发与被告项小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项小蓉支付原告蒋朝发货款64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项小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252号
施菊杰(住浙江省兰溪市横溪镇施宅村红珠山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609045575):原告吕振美与被告浙江寰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施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施菊杰支付原告吕振美货款19148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3年3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吕振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施菊杰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93元,由被告施菊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465号
胡飞龙(住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塔秀村庙下141号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811066433):本院受理原告童拥革与被告胡飞龙、胡建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飞龙支付原告童拥革货款人民币6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67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胡建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胡飞龙、胡建吐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38元,由被告胡飞龙负担,由被告胡建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134号
李辰真:本院受理原告徐建清诉被告李辰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工资14500元以及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8日上午9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213号
龚耀良:原告毛建荣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213号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破3号之一
2023年3月14日,本院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汇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汇嘉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现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1430元,汇嘉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戴定宣告浙江汇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汇嘉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22号
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嘉兴市恒龙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31121449、票面金额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嘉兴市恒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31121449、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恒龙纺织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5190号
卢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周晓罡与被告卢小平、黄岩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6号
2023年6月11日,本院根据松阳县云山米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2023)浙1124破6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宣告松阳县云山米业有限公司破产、终结松阳县云山米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松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5月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武义县人民法院(2023)浙0723民初662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7月12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