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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版:案卷

孩子参加夏令营被关车内跳窗逃生

家长怒告组织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上海法治报》 陈颖婷

  暑假快到了,让孩子参加各式各样的夏令营成为家长热衷的事情。可如果孩子在夏令营中受伤,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

  8岁的小勇被父亲送入夏令营后,被误关在大巴车上,小勇只得跳车逃生,也因此受伤。小勇一家将夏令营的组织方告上了法院,日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幼童被落车内

  跳窗逃生受伤

  小勇的父亲孙先生告诉法院,他通过一个微信公众号了解到某文化传播公司组织的“2022年滴水湖夏令营”活动,并为8岁的儿子报名参加了2022年8月6日至8月10日的为期5天4晚夏令营活动。

  孙先生说,该公司宣传活动师生配置为1:5,实际一名带队老师负责8名学生,仅仅是带团师生比1:5,并非为带队老师学生配比1:5,因该公司未按约定人数配足带队老师,间接导致疏于管理致使意外发生。

  2022年8月9日下午3点35分,小勇所乘大巴车抵达住宿的酒店,随车老师、同学均下车并进入酒店后回到房间。小勇由于在大巴车上睡着了未及时下车,醒后发现车上无其他人且车门无法开启,空调处于关闭状态。因身边无通讯工具,他随即采用拍打车窗等方式呼救,但无人应答。

  孙先生心疼地说,因当天气温高达38℃,车内闷热,儿子只得从大巴后车窗处跳车逃生,造成右脸、右腿膝盖和右手手肘多处受伤。夏令营的工作人员于当天下午5点带小勇到奉城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脸部挫伤、眼下瘀伤以及右膝摔伤。当天下午6点11分,孙先生夫妇因未看到小勇活动照片,故在活动群内主动询问情况,于6点15分获悉小勇受伤。此后,小勇父母陪同小勇验伤及复查。

  小勇此后将文化公司告上了法院,索赔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2200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公开向小勇道歉。

  被告不认可交通费、

  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文化公司表示,事发当日确实存在小勇单独在车内的情况,但持续时间并不长,大巴于下午3点35分抵达酒店,后带队老师组织学生下车,小勇在车内睡着了,随车老师叫过小勇未果,司机将车停到停车场。小勇受伤后,带队老师第一时间带小勇去医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如实告知其父母,且进行了视频沟通。

  此外,本次活动学生共30名,被告配备了7名老师,符合活动宣传中的师生配置比例。因小勇不同意被告的补偿方案而形成诉讼。在该公司看来,鉴定费因没有验伤的必要,不予认可;交通费不合理,小勇父母先后打车到酒店不合理;不认可精神抚慰金。小勇主张被告公开道歉,但事发时公司已经向小勇方表示道歉。

  法院判决被告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文化公司作为幼龄儿童夏令营的组织者,对其活动参加对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明知活动参与者皆为幼龄儿童,在按约配置安全管理人员的基础上,更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风险和制止危险发生,但在大巴车到达目的地后,随行老师并未叫醒小勇随队一起下车,也未在下车后及时清点人数确保随车儿童的人身安全,致使小勇独自留在车中处于无人看护状态。对此,该公司具有明显过错。小勇醒后无法正常下车,在没有通讯工具及高温天气的情况下,为避免发生进一步危险采取爬车窗脱离车辆的行为是自救行为,由此导致损害后果,小勇自身没有过错。据此,鉴于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由此造成小勇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对交通费、鉴定费,法院认为,小勇是刚满8周岁的儿童,父母在得知小勇爬窗摔伤的消息后双双赶往事发地了解情况并陪同小勇就医,没有偏离正常人的情感和行为标准,由此产生的合理打车费用,依法应予支持。小勇诉请鉴定费实则为验伤费用,小勇受伤后进行伤势检查和相关治疗,符合医疗规范和常理,相关验伤等费用依法可予支持。但小勇并未举证证明其受到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且其伤势也并未达到伤残等级,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6 孩子参加夏令营被关车内跳窗逃生 2023-06-27 浙江法治报2023-06-2700009;25902147;25902232 2 2023年06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