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3日
(2023)浙0481民初2265号
宣兴国(330125196104081017):本院受理原告许玲妹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5239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1670元、公告56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604号
钟政祥: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春泥花植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小样园艺有限公司、冯智迪、钟政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16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海宁春泥花植园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政祥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101号
高荣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80129161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荣生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3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4155号
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杰迅铭汽车美容店: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呼保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桐乡分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杰迅铭汽车美容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杰迅铭汽车美容店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822号之一
田鑫秋:本院受理原告彭金科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安吉县营销服务部、第三人田鑫秋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安吉县营销服务部给付原告彭金科保险金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安吉县营销服务部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449号
余姚市裕程模具厂:原告绍兴上虞天畅热流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裕程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68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利息(以6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021号
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上虞育才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04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绍兴上虞育才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质保金4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浙江汇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2号
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8767121599、13905895179)。浙江利万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3年7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8月30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3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裁定受理了浙江欣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欣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8767121599、13905895179)。浙江欣翰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3年7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6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180号
廖王火、廖昌伟:本院受理原告郑官海与被告廖王火、廖昌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廖王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官海代偿款38000元及自2023年4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郑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8元,由原告郑官海负担289元(已交纳),由被告廖王火负担131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727号
魏开裕:本院受理原告戴能水与被告魏开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68415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58号
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佳颖、金斯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佳颖、金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63号
季佼龙:本院受理原告陈仕康与被告季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季佼龙立即归还陈仕康所有借款本金50000元人民币及利息(利息暂从2021年8月23日至2023年2月23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11520元;2023年2月23日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合计61520元;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季佼龙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642号
陶琪:本院受理原告姜利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姜利洪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陶琪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989号
北上精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罗伊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货款4867229.7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833号
金仁华:本院受理吴丽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732号
余建雄:本院受理李莲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832号
舒高庭:本院受理吴丽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81民初1246号
姜宝仙:本院受理刘祥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81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680号
郏声波:本院受理原告郑锦钧与被告郏声波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68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郑锦钧货款人民币9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66号
王金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钱和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金明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钱和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685号
张青宾(身份证号码:3310041084****221X):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辉及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辉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9075.53元及截至2022年10月31日的利息8149.63元,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被告张青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青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92元,由被告陈辉、张青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239号
祝光耀:本院受理原告何日正、王丽君、何玉保、杨冬娥、何依婷、何晨婷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2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判令你归还坐落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喜沁园小区5幢二单元102室,房屋所有权证为:台房权证路字第S0053223号的房产,价值65万元;2、判令本次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1750号
温州市冠迪光学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上汇工业区景屿路9号2楼北首):本院受理原告玉环金田眼镜厂与被告温州市冠迪光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1民初1750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75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3年8月22日。本院决定由审判员李育金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3971号
余益明(3302241965****41112):本院受理原告尤法明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39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钨钢刀具款共计21700元,并支付利息从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2023年8月18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陈阳明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