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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炳贵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01WZB2018005-2019009-5),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公告资产清单》中所 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王炳贵。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炳贵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王炳贵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王炳贵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附:公告资产清单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2021年1月6日)的贷款本金、欠息(含罚息、复利)余额,基准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相关费用以及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诉讼费用、迟延履行利息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基准日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受让方的利息、罚息、复利、迟延履行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3、本公告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提供担保的主体。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法院有效判决文书计算为准。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王炳贵
2023年7月3日
基准日:2021年1月6日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奋勇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01ZXCZ2023012,日期:2023年6月19日),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谢奋勇。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奋勇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谢奋勇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谢奋勇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1-86678742;
谢奋勇,联系电话:13735793555。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谢奋勇
2023年7月3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5月18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谢奋勇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01ZXCZ2023001),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571-85273720
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058658030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3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4月27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颉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