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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5日

  (2023)浙0225民初3435号

  陈红(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尹集镇尹北村八组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60211072X):本院受理原告张新路与被告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95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LPR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43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81破10号之一

  2022年6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完成对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调查后,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宣告宁波龙腾纸业有限公司破产。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390号

  扬州火轮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永亿毛绒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539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即时向原告付清合同欠款计人民币46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标准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75号

  汤结松、洪太平:本院受理原告李亚诉被告汤结松、方杰、洪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方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李亚货款26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07号

  王张美子(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3****213X):本院受理郝森与王张美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1590号

  陈松青:原告何红波与陈松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执清3号

  2023年6月27日,本院裁定受理王建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6月30日指定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王建华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8月6日前,向王建华管理人(联系人:周荣瑞、;联系电话:0577—66887670、13587581525;通信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宏瑞大厦5幢三、四楼;邮政编码:32520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王建华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8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温州破产法庭第三法庭(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39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539号

  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刘尚尧与被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尚尧货款7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刘尚尧垫付)、均由被告温州安众锁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仙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400号

  邓建锋:本院受理原告戴小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1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32号之二

  因海宁传奇嘉丽电影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已经表决通过,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裁定,批准海宁传奇嘉丽电影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海宁传奇嘉丽电影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2破8号之一

  因《王晓明个人债务重整方案》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通过生效,王晓明的财产也已最后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终结王晓明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635号

  陆琼玉: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瑞星与被告陆琼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陆琼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史瑞星借款本金7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陆琼玉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127号

  赵胜:本院受理原告赵思琦诉被告赵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68000元(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2、判令被告支付教育费7545元,保险7950元等费用。3、判令被告支付从2023年3月1日起按2000元月的标准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一半直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4、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1008号

  重庆华南纺织品有限公司、苟权: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1008号原告浙江特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南纺织品有限公司、苟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重庆华南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特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93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合同总金额484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自2022年8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9月16日为1745元,后期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苟权对重庆华南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重庆华南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浙江特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2880元,保全担保保险费400元;4.本案诉讼费由重庆华南纺织品有限公司、苟权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措施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45分在湖州市康山街道敬业路1255号康山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破3号

  因绍兴市万美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应当宣告其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裁定:一、宣告绍兴市万美伞业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绍兴市万美伞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1906号

  孙忠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孙忠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孙忠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891241.83元,并支付利息27930.16元、罚息785.21元(利息和罚息暂算至2023年2月1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孙忠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律师代理费4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对被告孙忠容所有的位于金华市秋滨街道尖山路277号都市郦景园12幢2-11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浙(2019)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39842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忠容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4号

  本院根据永康宝通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27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任尔磨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29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任尔磨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任尔磨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8日前,向浙江任尔磨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徐律师1582576222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任尔磨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任尔磨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任尔磨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7月2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6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205号

  王瑶: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贷款本息50614.88元,其中贷款本金50000元、拖欠利息612.25元、复利2.63元(利息、复利已算至2023年5月18日,以后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到清偿之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审判人员为审判员张志宏、法官助理陈丁渲、书记员徐雪薇。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577号

  周明杰:原告王毅与被告周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周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毅货款24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4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63元,由被告周明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5号

  2020年12月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债权申报期间,共审定18位债权人18笔债权共计76572512.24元。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现有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暂无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至规定,宣告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山耐斯气动液压(磐安)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4号之二

  2021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东阳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分配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5日裁定宣告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中信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992号

  陈德梓(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马加村4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05035158);李香厦(住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马加村4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409042820):本院受理原告徐法胜与被告陈德梓、李香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德梓、李香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徐法胜货款人民币192357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19235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法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德梓、李香厦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168元,由原告徐法胜负担370元,由被告陈德梓、李香厦负担479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616号

  邱根良:本院受理原告郑北头诉你、陈云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26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止按月息3分计算);2.判令被告陈云宏负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5民初1614号

  浙江益康纸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益康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浙江旭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1730.8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465.6元(以欠付货款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2021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8日为747天,此后违约金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龙游县人民法院小南海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2080号

  谢海兵:本院受理台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谢海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2080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3)浙1003民初20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谢海兵偿还原告垫付费用80104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邱来春独任审理,于2023年8月28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5号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根据吴海慧的申请,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丽水市荣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25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水市荣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山山梦想城B座7楼;联系人:应相业、徐一弘;联系电话:15875832844、1361584055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丽水市荣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丽水市荣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2日15时20分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8号

  2023年6月29日,本院根据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2023)浙1124破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宣告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一棵树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12号

  本院根据昴山寺的申请于2023年6月5日裁定受理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8月1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街401号四楼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510办公室;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吴京来、虞鸿翔;联系电话:18358836667、1598808225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12号之一

  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根据昴山寺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龙泉昴山旅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2023)浙1181破申11号通知书、(2023)浙118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2023)浙1181破12号决定书、(2023)浙1181破12号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决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龙泉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7-05 浙江法治报2023-07-0500007 2 2023年07月05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