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胸手术后未达到“完美形状”
全职主妇怒告医疗美容机构
《人民法院报》 刘洋 陈丽英 彭璟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求美之路却不平坦。近日,重庆一女子认为自己接受隆胸手术后,乳房形状未达到“完美水滴状”,怒而将某医疗美容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构退还相关手术费用30余万元。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医美是否成功,谁说了算?
整形:
一个关于美的梦想
全职主妇王薇今年40岁,自认为“乳房形态欠佳”,特别是在哺乳期之后,“胸部下垂愈发明显了”。
“要是胸部能够丰满一些,穿衣服一定好看,气质也会不一样。”每每看着镜子里的自己,王薇总觉得美中不足。
“要不我介绍你去做个隆胸手术,好好塑造一下胸型?”2021年,王薇做美容时认识了美容院老板何某,在某次闲聊中提起自己的困扰后,何某为她出了主意。
当年6月,带着变美的渴望,王薇在何某的介绍下,来到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的某医疗美容机构。
“你这是哺乳后乳腺萎缩,我们可以请北京的专家为你做一个自体脂肪丰乳手术,无痛无风险,来达到丰胸效果。”某医疗美容机构的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王薇,并在诊断后为她制订了诊疗方案。
“这个手术真的值得做,北京的专家说了,要拿你的胸打个版,做成‘完美水滴状’,作为他的经典案例。”据王薇陈述,咨询后,她本还有点犹豫,但何某的这番话让她下定了决心。“如果真能做一次手术就让胸部变成‘完美水滴状’,还是值得一试的。”王薇缴纳了手术费。
术前,该医疗美容机构向王薇出具了《吸脂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胸部美容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主要载明:整形美容手术因个人审美的不同,通过一次手术不一定能完全满足患者要求,手术后的效果也可能出现与患者理解的审美或亲友审美的认同差异,出现上述情况,均属正常情况。同意书还对禁忌症、医疗风险、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
王薇签字确认后,来自北京的专家冯某为她进行了手术。
起诉:
未达预期要求退款
然而,王薇认为,手术后的效果并没有达到她的预期。
“‘完美水滴状’的水滴上部好像不够饱满?”“我怎么越看越觉得我的胸部和术前没有什么差别?”于是,王薇找到该医疗美容机构,以胸部状态与术前状态基本一致、未达到承诺的服务效果为由,要求退还手术费用30余万元。
同年12月,王薇将该医疗美容机构诉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就医疗美容机构术前是否向王薇承诺胸部达到“完美水滴状”、脂肪存活率在90%以上的手术效果,以及整形机构是否应当承担退还全部手术费的责任等展开辩论。
王薇认为,何某是介绍其手术的中间人,何某在手术前曾向其承诺手术可以将胸部做到“完美的水滴状”、脂肪存活率可达到90%,何某的承诺可视为某整形机构的承诺,现其手术后未达到相应效果,整形机构应当退还相应手术费用。
被告机构则辩称,何某并非该机构工作人员,机构并不知晓何某向王薇的承诺内容。王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手术在其自愿基础上完成。术前,机构工作人员已告知其费用以及手术风险等事项,并未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故在手术已完成且机构未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退还相关费用。
判决:
举证不能驳回诉请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庭审中,王薇未能举示有效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整形机构在案涉手术中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查明,某整形机构、手术医生冯某均具有相应手术资质。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机构为王薇提供“自体脂肪移植丰乳术”,而王薇既未举示证据证明该诊疗活动给其造成了损害,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诊疗过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王薇主张手术效果未达到“完美水滴状”、脂肪存活率未达到90%的标准,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就该两项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完美水滴状”等标准并非医学可量化的标准,王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法院认为,王薇要求退还手术费用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驳回王薇的诉讼请求。王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