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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新岸

  瑞安市汽车电器二厂与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瑞安市汽车电器二厂(以下简称“汽电二厂”)与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龙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汽电二厂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等)依法转让给济龙公司。汽电二厂与济龙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济龙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瑞安市汽车电器二厂,联系电话13515777857

  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858879339

  瑞安市汽车电器二厂

  瑞安市济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3年7月6日

  杭环桐罚催[2022]第26号

  当事人:林庆

  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5号(经营地址:桐庐县分水镇保安村义林)

  身份证号码:330122196909250050

  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杭环桐罚[2022]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3万元整。明确告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于2022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023年3月10日前缴纳罚款3万元;2023年5月底之前缴纳罚款6万元;2023年6月底之前缴纳6万元;2023年7月底之前缴纳8万元。你于2023年3月9日缴纳了3万元,2023年5月第之前应缴纳的6万元至今未缴纳。经电话催告你未来我局领取,我局决定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杭环桐罚催[2022]第26号)。你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此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催告书送达之日后十日内你仍未缴纳应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金堂山路28号,电话:0571-58508291)

  特此公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杭环桐罚催[2022]第24号

  当事人:王少锋

  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大黄岭村王岭2组25-1号(经营地址:桐庐县分水镇保安村义林)

  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07158710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杭环桐罚[2022]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21万元整。明确告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你于2022年7月2日向我局提出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2023年3月10日前缴纳罚款3万元;2023年5月31日前缴纳罚款6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缴纳12万元。你于2023年3月9日缴纳了3万元,2023年5月31日前应缴纳的6万元至今未缴纳。经电话催告你未来我局领取《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杭环桐罚催[2022]第24号),我局决定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杭环桐罚催[2022]第24号)。你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此催告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催告书送达之日后十日内你仍未缴纳应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此,你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请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联系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金堂山路28号,电话:0571-58508291) 特此公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6日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公告

  龚红星与龚静安于2022年6月29日在浙江法制报上第00005版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内容如下:“根据龚红星(身份证:330725196807144312)与龚静安(身份证:330725196412254314)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截至2022年6月10日,龚红星将对毛兴东(身份证:330725197412205437)、蒋健娟的债权【案号:(2015)金义商初字第4917号】本息合计3139278.45元和债权【案号:(2018)浙0782民初11814号】中部分本息合计9231352.1元转让给龚静安。

  现公告通知毛兴东、蒋健娟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毛兴东、蒋健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龚静安履行还款义务。特此通知!龚红星 龚静安2022年6月29日”。

  现经龚红星与龚静安协议一致,将此份《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作废,毛兴东、蒋健娟以上所欠款项仍支付给龚红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龚红星 龚静安 2023年7月6日

  作废声明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陆通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补登公告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征得买受人于2023年6月30日竞得以下资产,根据相关竞价规则,若只有一人报名且出价达到保留价的,本债权资产将在补登7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最终成交,特发布此公告。债权基准日2022年8月22日,具体情况见下表:

  交易对象:在中国境内外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上述债权。

  特别提示及声明: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权对资产包内的债权及其处置方案进行调整。

  有受让意向者请速与我公司联系商洽,任何对本处置项目有疑问或异议者均可提出征询或异议。

  公告有效期及受理征询或异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电话:15825400239

  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州市海事路17号金可达大厦4层

  邮政编码:325000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2396912  联系人:李先生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6日


浙江法治报 新岸 00008 2023-07-06 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3;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4;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5;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2;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0;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1;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09;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08;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07;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6;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7;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9;浙江法治报2023-07-0600018 2 2023年07月06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