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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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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7日

  (2023)浙0106民初5036号

  章华宝:本院受理原告沈雪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035号

  江涌:本院受理原告叶成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归还借款、支付资金占用费,承担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上泗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874号

  胡启富:本院受理原告刘晓白与你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执异22号

  杭州富阳阳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杭州富阳龙翔豆业有限公司、富阳市万能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富阳欣欣五金厂、杭州阿德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钱军、卢芽娟、万能君、钱静玉、何江根、徐初民、徐秋珍、罗英德: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阳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龙翔豆业有限公司、钱军、卢芽娟、富阳市万能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万能君、钱静玉、何江根、富阳欣欣五金厂、徐初民、杭州阿德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徐秋珍、罗英德执行异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执异22号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撤销(2020)浙0111执恢546号案件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228号天时苑36号1202室房产的查封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165号

  杭州小蜂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梁德智与被告杭州小蜂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王林、屠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11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德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德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306号

  共织(杭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浙江北辰电务科技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诉被告共织(杭州)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089号

  吴德健:原告李欢莹与被告吴德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是:吴德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李欢莹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吴德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08号

  蔡红华(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9****2423)、白晓圆(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98****8360)、白思武(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5****1216)、冯秀梅(3424251975****6726):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蔡红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晓方、白思武、蔡红华、白晓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96640.80元,并支付罚息(自2022年1月15日起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3年1月8日,自2023年1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96640.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800元;二、被告汪秀忠、魏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75068.77元,并支付罚息(自2021年7月15日起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2年12月9日,自2022年12月10日起以借款本金75068.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800元;三、被告洪时余、冯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61584.65元,并支付罚息(自2022年2月15日起以应还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2年12月26日,自2022年12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61584.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白晓方、白思武、蔡红华、白晓圆负担2236元,由被告汪秀忠、魏少珍负担1697元,由被告洪时余、冯秀梅负担136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冯秀梅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35号

  斯强(公民身份号码:330625****819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嘉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624号

  潘明学(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8****519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潘明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明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理赔款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潘明学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172号

  邹陈鹤(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83****2715):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平诉被告邹陈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561号

  昆山京东广臻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典兵与被告昆山京东广臻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205民初5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73号

  陈多松(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0****38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荣德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多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多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荣德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费及退回材料款41450元,并支付以4145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3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486元,由被告陈多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87号

  董文龙(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90****3911):本院受理原告江克疆与被告董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费用1739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68号

  彭世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叶军与被告彭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068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彭世林支付原告杨叶军货款11908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19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元,由被告彭世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彭世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杨叶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092号

  张建波、杨文容:原告龚建彬与被告张建波、杨文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建波、杨文容共同返还原告龚建彬借款3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张建波、杨文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353号

  福州腾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家瑶诉被告青岛华翊道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福州腾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管辖异议裁定书、管辖异议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7日13时5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998号

  汤涛:本院受理原告陈晓斌诉被告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972号

  广东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周毅璇与被告宁波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佛山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周毅璇诉请:一、请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工资差额5732.31元、8月工资差额5111.53元(共计10843.84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往返公司机票费1389元;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3969.86元;4、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至202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7818.53元;以上五项共计114021.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806号

  林世航:原告何佳露与林世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希望被告还清欠款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481号

  王脚根(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751107201X):本院受理邓拥军与王脚根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105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5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971号

  广东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梁杰与被告宁波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佛山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天邦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梁杰诉请:一、请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7月工资差额5163.05元、2022年8月工资差额3215.36元(共计8378.41元);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4897.4元;3、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22年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3771.87元;以上三项共计147047.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281号

  陈玉莲:原告龙望和与陈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及法律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玉莲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685号

  聂卫民:本院受理的原告郝由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聂卫民归还原告郝由西借款本金27000元,支付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2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455号

  王申根、吴海秀: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诗林童僖童装厂与被告王申根、吴海秀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初271号

  平阳县莱橙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宁波希佳电器有限公司与平阳县莱橙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7879号

  惠州西门子通用开关电气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洪乐五金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与被告惠州西门子通用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孙仁义、章和平、浙江海派电气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洪乐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030号

  温州市与莉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金力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与莉鞋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03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80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破30号

  本院根据沈赟的申请于2023年6月27日裁定受理沈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报请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指定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沈赟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1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浙江省嘉兴市中山西路527号财富广场25楼;联系电话:陈双18357375859、姜恒1868152859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沈赟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沈赟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沈赟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7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946号

  冯呈吉:本院受理原告刘芳强诉被告冯呈吉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4031号

  周宇鑫:本院受理原告赵君珍与被告周宇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4%计算从2022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现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0号

  本院在(2023)浙0702执471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6月21日裁定受理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815办公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967918172。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西虹氏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616号

  邓永娇:本院受理原告何晓峰与被告邓永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人邓永娇返还原告本金柒万元,利息按照当时两人约定执行,2022年9月5日-10月3日1个月一次,到今天2023年6月15日止,被告共拖欠利息17500元。本次诉讼费、代理费用等全部费用由被告进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482号

  王建:本院受理原告王新明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7-07 浙江法治报2023-07-0700009 2 2023年07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