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7日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410号
胡永才、应卫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天顺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胡永才、应卫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诉请判令两被告在3232035.26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执异24号
张如光、陈丘燕:本院在执行赵优胜与陕西中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建镇、陈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优胜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如光、洪迎春、黄海栋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注册资本本金825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7破1号
2022年5月23日,本院根据浙江花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花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花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花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已无财产可供分配,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花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裁定宣告浙江花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花溪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4575号
浙江永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上虞方圆风机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永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2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261号
雷开脱(身份证号:3303291982****4639):本院受理原告杜威与被告雷开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8号之一
2023年4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东阳市湖溪镇红军陶瓷商店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宣告东阳市名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573号
姜航:本院受理原告郑嘉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25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及时归还原告欠款计人民币20000元整,并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364号
浙江坤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冠艺金属护栏有限公司诉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3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浙江恒盛商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定作报酬41547元;2、判令被告浙江坤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564号
曾文兵:原告张根良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777号
施敏敏:本院受理原告吾小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吾小方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在廿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未到,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破12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根据申请人浙江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淮信用社申请裁定受理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为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股东傅长龙、李元花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江山市江东大道43-1号三楼,邮政编码324100,联系电话:朱律师13857009236,王律师13735063506)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12日前向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部分,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开化县元龙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2355号
史志善:本院受理台州市平坦供应链有限公司与史志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2355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同时送达(2023)浙1003民初23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罚款9070元整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喻华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769号
程玲君:本院受理原告李凌燕与被告程玲君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李凌燕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4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1145号
乔领全(公民身份号码410821198204161518):本院受理原告余启力与被告乔领全、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11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焦作市弘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45号
申请人东阳市凯瑞贸易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美洲豹工贸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1134625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1民初531号
饶永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青田县季宅乡引坑村196号):本院受理原告刘丽娟诉被告饶永强、胡赛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12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刘丽娟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青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