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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0日

  (2023)浙01民终846号

  杭州桃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无锡乐道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民终846号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66号

  刘洋:本院受理原告王理昂与被告刘洋名誉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1号

  朱秀鹏、苏仕俊、浙江壹加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丽蓉与被告朱秀鹏、白晓云、朱黎花、陈盼、苏仕俊、方翊文、上海豫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壹加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白晓云、苏仕俊、方翊文的起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2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撤诉)、(2023)浙0108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秀鹏、朱黎花、陈盼、上海豫统实业有限公司分别在1850万元、500万元、1850万元、15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18)浙0108民初8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第三人对原告林丽蓉的债务【补偿款288000元,利息(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其中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以88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及加倍延迟履行金(从2018年6月11日起算)】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9691元,由被告朱秀鹏、朱黎花、陈盼、上海豫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490号

  严诚、卢飞兰:本院受理原告毛乾奎诉被告严诚、卢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毛乾奎借款157000元。二、被告严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毛乾奎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毛乾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0元,由被告严诚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66号

  章金峰:本院审理的原告杭州佰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章金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86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296号

  云南添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添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640号

  上海宏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挚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596号

  闻照亮(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横溪村258号):本院受理原告周继新诉被告闻照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829号

  许保成(住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中心路东27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杭生与被告许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保成返还原告李杭生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许保成支付原告李杭生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88元,由被告许保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573号

  何祝英: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蓝宝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朱永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14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永革在未出资金额51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何祝英在未出资金额49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2)浙0114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杭州浩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原告杭州蓝宝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朱永革、何祝英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二、被告朱永革、何祝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杭州蓝宝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损失650元。案件受理费1237元,由被告朱永革、何祝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895号

  陈洋(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百江镇松村村2组):本院受理原告刘峰与被告陈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刘峰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并按1.24%月利支付从2021年3月14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桐庐法院分水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056号

  苏立聪:本院受理汪新兴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2280号

  罗安:本院受理原告沈忠林与被告罗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安立即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194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94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5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27号

  蒋文(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7****5729)、宁波辉跃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欢燕诉被告蒋文、宁波辉跃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本院第二审判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762号

  姚敦远(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8****271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敦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1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敦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金、合同解除违约金、车辆损失赔偿金、违章违约金、保证金滞纳金合计11173.59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宁波发散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3元,被告姚敦远负担18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姚敦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616号

  彭海波(4331301992****911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彭海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彭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3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彭海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007号

  石生户(公民身份号码4331241972****051X):本院受理原告黄院珍与被告石生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黄院珍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石生户归还原告黄院珍借款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588号

  刘培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5****5592):本院受理原告何国成与被告季世豪、第三人刘培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4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375号

  周龙:本院受理原告郭超诉被告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13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531号

  建德市钦堂乡奇骏节能灯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仁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钦堂乡奇骏节能灯厂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760号

  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雅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雅居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雅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雅居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松滋忆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答辩状、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广州市雅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雅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淮安雅居乐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松滋忆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部分剩余货款3734769.46元,以该款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1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23日为267891.89元;2.被告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被告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对其担保的3736237.42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380号

  郭辉(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84****5713):原告郭丽娜与被告郭辉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丽娜与被告郭辉离婚;二、婚生女郭欣萌由原告郭丽娜抚养,被告郭辉自2023年7月起于每月20日之前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郭欣萌能独立生活时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郭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53号

  陈凌云(公民身份号码:4331261992****2519):本院受理原告杜超与被告陈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6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650号

  崔德荣(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2****4352):本院受理原告韩应华与被告崔德荣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崔德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韩应华制作费71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崔德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578号

  虞永华(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0****5010)、熊阿美(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83****506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被告虞永华、熊阿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虞永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借款本金20359.56元,并支付暂算至2023年1月9日的逾期利息4479.10元元,此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熊阿美对被告虞永华的上述还款义务在最高额1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本案受理费42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71元,由被告虞永华、熊阿美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87号

  建邺区坊菟添网络技术服务中心、朱兴(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74****157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彭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邺区坊菟添网络技术服务中心、朱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建邺区坊菟添网络技术服务中心、朱兴赔偿车辆维修费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4日15时3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破12号

  本院于2023年6月30日裁定受理对住的好(宁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为管理人。住的好(宁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7层;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鲍律师、翁律师:联系电话:17606835986,18167200579),应当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住的好(宁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住的好(宁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住的好(宁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187号,根据债权申报情况,可能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825号

  闫志明:本院受理原告黄美丽与被告闫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闫志明返还原告黄美丽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原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闫志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闫志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黄美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518号

  郭春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少祥与被告郭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郭春林支付原告王少祥石材加工款2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王少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元,由原告王少祥负担116元,被告郭春林负担4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郭春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王少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430号

  张光军、广元市旭升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光军、广元市旭升机动车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615号

  宁波巨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李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从众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巨润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李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431号

  黄露、吴彦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露、吴彦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304号

  余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林赛芳与被告余小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转普)、一审独任告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319号

  黄丽萍、王罕琛: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萍诉被告黄丽萍、王罕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25民初6431号

  重庆艾诺希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水港功能区S6-1-5)、西藏信托有限公司(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本院受理的(2022)浙0225民初6431号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恒华元泰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重庆艾诺希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实际经营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25民初643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恒华元泰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恒华元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10 浙江法治报2023-07-1000009 2 2023年07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