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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0日

  (2023)浙0225民初3221号

  管事成(湖南省平江县梅仙镇玳璋村玳璋片58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7608056116):本院受理原告陈恩洋与被告管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1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22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10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817号

  周海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陆坤建材商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陆坤建材商行货款26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2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758号

  于振海:本院受理原告丁浩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75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即时偿还预告押金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040号

  项建新:本院受理的原告施伟义诉被告项建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项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施伟义挖掘机施工款413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4月18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41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7495元,减半收取计3747.50元,由被告项建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费2715元,由被告项建新负担,因原告施伟义已支付,故被告项建新应负担的财产保全费由被告项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施伟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23号

  李拴柱: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鲁润田制衣厂诉被告李拴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童装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57号

  周杨:本院受理原告杨云诉被告周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5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768号

  济宁市明煜达建筑节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包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明煜达建筑节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付买卖价款139324元;2.要求被告承担自2022年3月1日起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1393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505号

  吴畏:原告秦春磊与被告吴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款64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869号

  丁海亮:原告周良良与被告丁海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11000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诉前调3183号

  河南省捷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原告杨建明与被告赵侠与第三人河南省捷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98000元,赔偿损失894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577号

  朱易然(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4****9267):原告温勇敢与被告朱易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易然归还原告温勇敢借款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易然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易然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76号

  山东圣源碧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源碧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葛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圣源碧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34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葛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葛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圣源碧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受理费2568元,保全费1087元,合计3655元,由被告山东圣源碧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葛帅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077号

  吴相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甬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相华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407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农资款1013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20号

  方佳粉:本院受理原告邱学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441号

  刘家秀(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06301722)、时陈(342224198810011798):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与刘家秀、时陈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9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029号

  王春金(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1****702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嘉胜建筑材料商行与被告王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005号

  贺志浩: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堡海棉厂与被告贺志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531号

  何黄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昊辰二手车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美玲、樊友利、何黄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49号

  温州有哦没理超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明春粮食经营部与被告温州有哦没理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1民初1843号

  沈振华(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411120557):本院受理原告王燕与被告沈振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2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王燕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666号

  海盐宏盛时装有限公司、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欧兰纺织有限公司与你们、被告陈凡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6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海盐宏盛时装有限公司、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49239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陈凡艳对被告海盐宏盛时装有限公司、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592元,减半收取计52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70元,共计9266元,由被告海盐弘晟服饰有限公司、海盐宏盛时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900号

  章小华:本院受理的湖州南浔新晨印刷有限公司与你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印刷费13006.3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19.34元(以13006.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65%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2年11月14日);(以上1、2项金额合计为13425.64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规定,向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和孚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087号

  李亚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邦太橱柜店与被告李亚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李亚娟归还欠款8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00分在灵峰法庭第一审判庭(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1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3235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钰丰工艺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6月30日裁定受理金华钰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婺江西路88号,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957989168、13738939567。金华钰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钰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钰丰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055号

  张琳悌: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法与被告张琳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张琳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陈明法借款本金6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04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计)。本案受理费444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098元由被告张琳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刑初187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人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张水清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诉前调815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东阳市中君科技有限公司曾是东阳知名企业,带动了加工制造业的共同发展,曾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受理该公司的预重整申请。根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现以公开竞争方式选任此次预重整管理人。请有意参加本次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申报书及联系方式等书面材料盖章后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电子信箱(lou1881141@126.com)确认报名参加竞争。逾期视为放弃。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号

  2021年2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浙江智铭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查明,债务人浙江智铭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8月8日裁定宣告浙江智铭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智铭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728号

  雷安乐、叶雨花:原告宁宏良与被告雷安乐、叶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雷安乐、叶雨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宁宏良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雷安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宁宏良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宁宏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雷安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067号

  汪龙星:原告余豪杰与被告汪龙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汪龙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余豪杰借款本金37997元及逾期还款资金占用费损失(以3799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汪龙星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10号

  邵燕红、顾艳红:本院受理原告杨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5000元以及产生的利息840.5元,暂共计25840.5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7-10 浙江法治报2023-07-1000007 2 2023年07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