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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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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3日

  (2023)浙0102民初9188号

  陆祎伟: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陆祎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9188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金融智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242号

  汪云祥:本院受理原告艾丽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646号

  袁国方:本院受理原告郑玉伟诉被告袁国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3646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06民初7222号

  蒋阿祥、蒋阿炎、蒋阿松、蒋杏仙、蒋美仙:本院受理原告赵赟与被告蒋治平、俞玲娣、蒋丽娜、吴连珍、蒋治美与第三人蒋阿祥、蒋阿炎、蒋阿松、蒋杏仙、蒋美仙、蒋林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2)浙0106民初72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67号

  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利萍诉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杭州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汪利萍培训费91336.6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91336.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应退还的款项和应支付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汪利萍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2元,由被告杭州卓育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北京卓育英才文化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33号

  黄银娟、洪波: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星光大道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联杭州湾创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银娟、洪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协议款项154351.84元,并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问问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为2764.07元(详见诉讼请求计算清单);2.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875号

  黄志诚: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14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志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文凯货款138292元;二、被告黄志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陈文凯逾期付款损失(以1382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自2023年6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被告黄志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志诚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273号

  聂宝娜:本院受理浙江华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309号

  许月清:本院受理郑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1578号

  龚永明: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乾潭镇全荣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龚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浙018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龚永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乾潭镇全荣钢材经营部钢材款716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龚永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435号

  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嘉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骋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14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201号

  尤智勇(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7****8114)、周美红(公民身份号码3326021978****8109):本院受理原告孙汉宇诉被告尤智勇、周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尤智勇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17215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16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2022年5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费7000元,被告周美红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600号

  苏恩赐: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杨淡与被告苏恩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064号

  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帆、浙江华坤道威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一支付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的工资149310.72元;二、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24号

  李石衣九(公民身份号码:5325311994****1631):本院受理原告陈阿那与被告李石衣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石衣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陈阿那借款24000元。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李石衣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71号

  吉林省康尼克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纳川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康尼克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876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年息15.6%计算,自2021年4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17号

  刘栋国(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6****1518):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栋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栋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铭仕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费9600元、保险费33498.56元(含代收车船税)以及GPS使用费1500元,合计44598.56元,并支付滞纳金(以44598.5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2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栋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02号

  李绍芬(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8****4463):本院审理原告侯依择与被告李绍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李绍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侯依择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9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320号

  王飞:本院受理原告杨家满与被告王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飞支付原告杨家满劳务费10000元,及自2023年3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杨家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由原告杨家满负担105元(已预交),被告王飞负担1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93号

  王鑫:原告姚新菊与被告王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269号

  刘云福:本院受理原告张永凯与被告刘云福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296号

  胡海洋、涂敏芳:本院受理原告王方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201号

  裴益火(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1****7935)、宁波高新区康宇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084787874R):本院受理原告宁海县西店银宇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宁波高新区康宇塑业有限公司、裴益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61号

  杜安福:本院受理原告郑才学与被告杜安福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461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79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579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从起诉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462号

  荣明忠、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衡、重庆昊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顾国寿、周利洪、桂南、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进前、陈先敏、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明忠、成都智达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徐衡、重庆昊霆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顾国寿、周利洪、桂南、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进前、陈先敏、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3201号

  程战胜、徐霞:本院对夏春雷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24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被告程战胜、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夏春雷货款45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5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程战胜、徐霞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3868号

  曹建忠:本院受理原告周吕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701号

  陈宝明:本院受理嘉兴建材陶瓷市场恒达水暖五金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陈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恒达水暖五金商店货款58000元,并以58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6月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LPR)的1.5倍计付;2、驳回原告嘉兴建材陶瓷市场恒达水暖五金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1250元,财产保全费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10元,由被告陈宝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670号

  沈玉良:本院受理邱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沈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邱海英借款78350元;2、被告沈玉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邱海英律师费7000元;3、案件受理费1934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64元,由被告沈玉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465号

  王潮存、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传军诉被告王潮存、嘉兴百晶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847号

  温州金宏标准件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嘉兴锐固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金宏标准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633号

  高官水(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5504080430)、高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8110164123)、杭州欣岚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551768515):本院受理原告叶香和与被告高官水、高娟、杭州欣岚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诉讼费、律师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28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虞宇杰的申请于2023年7月6日裁定受理嘉兴禾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嘉兴禾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兴业路189号温州大厦B座14层;联系电话:15305737283;联系人:董巍)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禾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嘉兴禾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采取在线方式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具体网络平台及使用方法由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4007号

  朱步云:本院受理原告沈志豪诉被告朱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朱步云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11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受理雷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为雷磊的管理人。雷磊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四层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13706536078;联系人:徐鸿斌)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雷磊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3年7月28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12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受理田爱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为田爱珍的管理人。田爱珍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路商会大厦C幢18楼孙实青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3857255918,0572—5188957;联系人:孙实青)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田爱珍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13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受理何为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为何为龙的管理人。何为龙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路商会大厦C幢18楼孙实青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3857255918,0572—5188957;联系人:孙实青)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何为龙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3年7月27日14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13 浙江法治报2023-07-1300009 2 2023年07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