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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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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3日

  (2023)浙0523破14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受理刘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为刘慧的管理人。刘慧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7月21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路商会大厦C幢18楼孙实青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3857255918,0572—5188957;联系人:孙实青)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行为消费令,限制刘慧从事高消费行为及担任营业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2破39号

  本院根据胡柏峰的申请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胡柏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胡柏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的管理人。胡柏峰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7月21日前,向胡柏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平江路17号龙湖大厦24楼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陈珊珊、何月华;联系电话:15957502985、15167546808】,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胡柏峰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胡柏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胡柏峰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自本院受理胡柏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胡柏峰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机动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7月25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会议形式请联系管理人确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院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401号

  沈宇帆:本院受理原告李旺盛与被告沈宇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变更后):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18日,被告提出借款1万元,原告提出把之前的账对一下并全部写到一张借条上。后双方对账:之前被告的借款金额为2万元,鱼塘退股应支付给原告3万元,后续被告提出借款金额为1万元,共计6万元。当天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被告5500元,剩余4500元陆续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53号

  许林渊:本院受理原告吴彩红与被告许林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其中七万暂从2021年6月30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3年3月23日按月一分计算,共14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506号

  石秀凤:本院受理原告任金宝诉被告石秀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金宝要求与被告石秀凤离婚的诉讼请求。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24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浙江上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浙江上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浙江上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8月14日前向浙江上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楼丹;联系电话:0579—8871535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上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上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25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凯瑞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市凯瑞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凯瑞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8月14日前向兰溪市凯瑞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楼丹;联系电话:0579—8871535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凯瑞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凯瑞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26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兰溪天路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指定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兰溪天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天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8月14日前向兰溪天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兰溪市振兴路508号总部大楼B座801兰溪开泰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楼丹;联系电话:0579—8871535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天路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天路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10时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7号

  本院于2023年7月4日裁定受理浙江东阳益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东阳益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东阳益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8日前向浙江东阳益群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73233125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375号

  陈旭丽(女,1979年3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大麻镇百富村北角里38号):本院受原告丁荣春诉被告陈旭丽、马梅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3民初3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陈旭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丁荣春归还借款本金38000元。二、被告马梅仙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陈旭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用据实计算,由被告陈旭丽负担,被告马梅仙负连带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0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领家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19日作出(2023)浙0783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7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鸿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329192595)申报。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15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六石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629号

  浙江鑫琪广告有限公司、吴建鑫、吴月涵:本院受理原告朱建龙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浙江鑫琪广告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共计人民币6632元;二、被告吴建鑫、吴月涵对上述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人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184号

  张胜超:原告高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136号

  颜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徐四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你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高家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2538号

  胡永岗(浙江省瑞安市高楼镇水碓坑村):本院受理原告金斌与被告胡永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直至清偿本金止;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3年9月4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滨兵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8时50分在本院速裁小法庭(3)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7号之二

  因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巨力公司在宣告破产后,《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其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请求本院终结巨力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关于巨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宣告巨力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现已执行完毕,巨力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现管理人请求本院终结巨力公司破产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裁定终结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7号之一

  2022年1月21日,本院根据叶少龙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巨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召开,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将相关情况向参会债权人做了汇报。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逐一进行审核,并登记造册,编制了《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债权初审表》《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民工工资债权初审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各项议案。会后,因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莲都区税务局重新申报债权,管理人将重新申报的债权提交至巨力公司债权人微信群进行核查。后经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均无异议。综上,巨力公司共计73位债权人,债权总额为人民币88706652.22元,其中:担保债权合计人民币18450000元,涉债权人2位;民工工资债权合计人民币362243.53元,涉债权人31位;税收债权1040336.90元,其中罚款1笔1000元为劣后债权;莲都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总额为5677521.60元,其中复利及迟延履行金1766661.22元部分为劣后债权;其余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依据变价方案对巨力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处置,主要财产已处置完毕。截至2023年6月22日止,管理人实际处置资产所得为人民币14614591.82元。管理人将根据《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分配。管理人认为,巨力公司资不抵债,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事实清楚,且无巨力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也无人提出重整,请求本院宣告巨力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巨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巨力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巨力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巨力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破产。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7-13 浙江法治报2023-07-1300007 2 2023年07月1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