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4日
(2023)浙0106民初3002号
陈邢忠:本院受理原告张轶泽与被告陈邢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86号
杭州杰星健身有限公司、杭州杰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安静:本院受理原告吕仙芳诉被告杭州杰星健身有限公司、杭州杰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安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仙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仙芳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94号
林聪燕:本院对原告陈杨诉被告林聪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69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80号
穆利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等帆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穆利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杭州等帆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918号
杭州金麦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倾星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金麦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金麦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倾星餐饮有限公司餐费20342.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342.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55%的标准,从2023年4月2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杭州金麦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倾星餐饮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元,由被告杭州金麦穗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778号
虞观法、来竹美:本院受理原告虞荣法诉被告虞观法、来竹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8月31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49号
徐家伟:本院对原告李晓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家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晓慧借款本金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1349元(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7%的四倍标准计算至2023年6月26日),共计173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徐家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916号
陈亮(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市西弄1幢104室):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萍与被告陈永荣、陈亮、唐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237号
黄国飞(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新祥村姚家坞):本院受理原告龚惠红与被告黄国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869号
陈秀锦(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百江镇东辉村一组东辉17号)、陈国军(男,196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瑶琳镇桃源村大方六组新坞畈10号)、胡林妹(女,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百江镇东辉村一组东辉17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王志根诉被告陈秀锦、陈国军、胡林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177号
李凯、许月清:本院受理原告郑融与被告李凯、许月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7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融借款40000元及按年利率14.6%计至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21年9月11日起算,另20000元自2022年12月10日起算);二、被告李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融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3000元、公告费650元;三、被告许月清对上述借款中的2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2年12月10日起算)、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公告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收取1042元,由被告李凯负担,被告许月清在521元范围内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166号
吴珅岚:本院对于原告王晓珍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吴珅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晓珍货款244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珅岚负担。被告吴珅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436号
浙江千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1436号原告王剑与被告浙江千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汪早发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124号
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鼎昱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金鑫金银饰品有限公司、中国青旅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人银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十六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427号
叶向荣(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8****0919):原告王贵明与被告何艳儿、叶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15号、3116号、3136号
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18MA05KTTF7J)、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N62Q1G)、太原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900MA0JWJ9T5J)、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PN7BD8Q)、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LB7U22)、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MA15667Y5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黄佳祺、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张进伟、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谢沙、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晨、太原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万仕涛、车管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南聚融优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78号
夏成川(公民身份号码:511123****0870):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传阔诉被告夏成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093号
巴音乌拉(公民身份号码1527241986****0310):本院受理原告哈娜嘎尔塔拉与被告巴音乌拉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989号
董黎明(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71****3871):本院受理原告马中献与被告董黎明、浙江萧冠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盛钰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98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587号
张晓艳、王志淑、纪维山、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锐灏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晓艳、王志淑、纪维山及第三人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追加王志淑为(2022)浙0205执10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王志淑在未出资的170000元范围内,对(2021)浙0205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中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追加纪维山为(2022)浙0205执10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纪维山在未出资的165000元范围内,对(2021)浙0205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中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追加张晓艳为(2022)浙0205执100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张晓艳在未出资的165000元范围内,对(2021)浙0205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中青岛盛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王志淑、纪维山、张晓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335号
淮南畅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世悦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畅帆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处置货物的亏损损失2128348.50元;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依法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00000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8时4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14号
陈明明(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8****2337):本院受理原告周龙与被告陈明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127.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交通庭
(2023)浙0206民初1806号
福建博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阳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博瑞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福建博瑞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天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13113元及以213113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97元,保全费164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福建博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59号
王景龙(公民身份号码:4123231980****2017):本院受理原告刘振民与被告王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2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破5号
2023年3月7日,本院根据浙江东方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查明,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符合法定宣告破产条件。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于2023年7月6日提请本院终结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裁定1.宣告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破产;2.终结宁波东方君益贸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92号
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诚昌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辰达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诚昌吊装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履带吊租赁使用费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本金按LPR即年利率3.65%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835号
颜建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海支行与被告颜建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63800元,利息162.5元,截至2023年3月9日的罚息1540.08元,合计66502.58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63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的罚息;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行审29号
汤青海: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甬镇市监处罚〔2022〕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23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0820元及加处罚款1082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行审29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1日作出甬镇市监处罚〔2022〕48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10820元及加处罚款10820元,准予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800号
戴少飞:本院受理原告邓洪旭与被告戴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戴少飞返还原告邓洪旭借款2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戴少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戴少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邓洪旭。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81号
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宁东利丹油漆辅料批发部与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685号
余善豪: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1685号原告叶光辉与被告余善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764号
刘国亮: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6764号原告朱福轩与被告刘国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833号
汪毅敏:本院受理原告张万洲与被告汪毅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65号
谢兆丰、上海航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擎尧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宏纪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琦、上海缔凯实业有限公司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3669号
马玉、宁波江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恩响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均战与被告宁波京腾智诚隆机械有限公司、朱辉与第三人宁波市富凯精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江迪贸易有限公司、马玉、宁波市鄞州恩响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8日14时00分在本院大嵩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067号
杨武政(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84****0811):本院受理原告叶凤英与被告杨武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武政归还原告叶凤英借款265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杨武政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43号
陈添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陈添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陈添明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809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书记员由梅何清担任,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43号
张勇博: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张勇博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06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书记员由梅何清担任,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