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4日
(2023)浙0281民初3143号
卢林胜: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卢林胜、周口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卢林胜、周口长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985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偿上述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书记员由梅何清担任,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74号
慈溪市新浦派克服装厂(经营者舒永刚身份证号后四位4571)、汪国生(身份证号后四位3715)、郑飞(身份证号后四位371X)、万焱虹(身份证号4919)、慈溪市胜山宁菲依儿服装厂(经营者马天坤身份证号后四位7132)、陈齐荣(身份证号后四位3330)、刘旭(身份证号后四位4578)、魏林(身份证号后四位3336)、石孬狗(身份证号后四位4913):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宝英布行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各被告分别支付原告货款99049元、77517元、44313元、22536元、22707元、50952元、97920元、17641元、41714元及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472号
王申根、吴海秀: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匡堰金芒果服装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匡堰金芒果服装厂货款6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计687.5元,由你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59号
林荣福、卢欢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林荣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及诉被告卢欢欢、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林荣福共同赔偿损失10800元,判令卢欢欢赔偿8328元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机关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769号
沈化运、翁玉娣: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万润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化运、翁玉娣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沈化运、翁玉娣分别在认缴未出资1020000元、280000元范围内对(2022)浙0282诉前调确33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宁波市特洛伊新能源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慈溪市万润铝业有限公司的货款72727.10元及违约金5000元向原告慈溪市万润铝业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465号
罗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诉被告罗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465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罗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保险金损失12800元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465号
严乾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诉被告严乾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465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严乾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保险金损失6340元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193号
周海军(3301041980****4113)、周宜荣(3301251954****0411)、冯连英(33012519571****423):本院受理宁波汇制科技有限公司诉周海军、周宜荣、冯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5560号
陈永涛、杨松:本院受理原告周胜晓诉被告陈永涛、杨松、合肥加侨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潘妙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15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59号
黄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黄春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51号
陈豹善:本院受理原告管晓忠与被告陈豹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409号
施玉燕:本院受理原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施玉燕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463号
胡栋灵、胡胜海、曹爱素、洪海娟、洪长忠:本院受理原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栋灵、胡胜海、曹爱素、洪海娟、洪长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022号
温州敏莱装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绍建、卢翠妹与被告温州敏莱装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0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地板货款154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9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077号
温州星纪猪骨火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苏衡与被告温州星纪猪骨火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07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4980元;2.被告立即支付逾期支付利息损失4345.72元(该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1日起以6498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2023年4月17日止;自2023年4月18日起以6498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4275号
杨松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南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松树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应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瓯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3598号
陈悦: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吾观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蒋晓东、陈悦、李犇直播推广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35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预付款320669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320669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3月30日为57207.35元);3、被告2、3、4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它合理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奕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967号
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9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判令: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臻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朱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791号
浙江浦江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郑麟秀、刁厚萍:本院受理原告郑定果与被告浙江浦江中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郑麟秀、刁厚萍、何美玲、郑麟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被告一向原告归还代偿借款本息共计493773元,并支付代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被告已向原告归还代为偿付诉讼费、公告费2600元;3、被告二、三对第一项、第二项请求款项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四、五对被告一不能追偿的代偿款部分,各按照三分之一比例份额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944号
黄增辉、张令之:本院受理原告张照与被告黄增辉、张令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增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照借款本金234800元,并支付利息102842.4元(该利息已算至2023年1月24日;此后利息以234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以42357.6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张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4元、诉前保全费2220元,合计8584元,由被告黄增辉负担。案件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黄增辉、张令之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082号
张如光:本院受理原告严明与被告张如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如光归还原告严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9330元(该利息已算至2023年2月2日,此后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严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2元,由原告严明负担1147元,被告张如光负担259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如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90号
季海英、季宗钢:本院受理吴珍珍诉季海英、季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季海英、季宗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珍珍借款本金5644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中需扣除已支付的1000元,另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20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季海英、季宗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111号
邵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伍与被告邵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111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于华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628号
杭州泊明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刘夏睿与被告杭州泊明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2023)浙0783民初4628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979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务合同的赔偿金4955.8元;3、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社保缴费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款项85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周力钢独任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4号
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于2023年6月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15日前向东阳市福泰隆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联系人:王女士1832919259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1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36号
2021年10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吴元兵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十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十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的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十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十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宣告东阳十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324号
周建宏、李海肖:本院受理原告杨雨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802民初332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责令你们共同归还借款300258元及利息(以30025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LPR四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487号
张珍红:本院受理原告徐志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珍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徐志云各项损失114671.68元。案件受理费26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62元,由被告张珍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09号
徐晨光、詹印辉:本院受理原告傅晓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徐晨光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支付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4.5%计算至本金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支付诉讼代理费9000元;2.判令被告詹印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376号
周斌:本院受理原告虞渭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还清所欠债务2万元以及承担公告费、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329号
王素琴: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琴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素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57989.48元及截至2022年12月5日的利息4312.42元、违约金1437.47元,并支付以本金57989.48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2年12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素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57号
管晨: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管晨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管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398.50元及截至2023年2月7日的利息1372.78元、违约金457.59元,并支付以本金8398.50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3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管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015号
金聪: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聪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0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金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54.29元及截至2023年4月11日的利息3511.15元、违约金1170.38元,并支付以本金14954.29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3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金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52号
林国才(身份证号码:3326031974****553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国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2754.56元及截至2023年2月7日的利息3628.98元、违约金1209.66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林国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63号
王大富:本院受理原告张国华与被告王大富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张国华货款人民币69470元,并赔偿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22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786号
向玲: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瑞、向玲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吕瑞、向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56718.44元及利息损失(其中以代偿款11062.8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7日起,以代偿款14174.4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以代偿款14179.2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以代偿款11081.74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5日起,以代偿款6220.2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3400元。二、准予拍卖、变卖被告吕瑞所有的浙JA93A5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原告浙江昌信担保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判决第一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吕瑞、向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