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8日
(2023)浙0402民初2531号
俞斌:本院受理原告侯兴武与被告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739号
陆春良:本院受理原告赵娟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支付货款57934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你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353号
王潮存: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发与被告王潮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3224号
戴阳超(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602101790):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成源服装辅料店与被告戴阳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14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0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373号
赵新洪:本院受理原告陈文艺与被告赵新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新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文艺工程款34520元。案件受理费663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2922号
董碧瑜(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201069027):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华家那羊绒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董碧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292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645号
李善云:本院受理原告应美连诉被告李善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依法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递铺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646号
施灵剑: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堂与被告施灵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判令被告即付竹凉席货款7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法院立案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清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杨敏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5日9时3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3872号
石中戗:本院受理寿国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3413号
四川泽复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中地净土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5591号
成雪松:本院受理原告杨锡光与被告成雪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81民初559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判决书确定:被告成雪松应支付原告杨锡光货款1275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769元,由被告成雪松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19元,汇款户名: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5721698,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3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377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6月25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4日指定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座13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067062839。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18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662号
胡金勇、徐兢赛: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金勇、徐兢赛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胡金勇、被告徐兢赛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对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对外所欠债务19452502.23元承担赔偿责任,该款归入武义竞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1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9165元,由被告胡金勇、被告徐兢赛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087号
胡云全:本院受理的原告浦江县恒旋包装带厂与被告胡云全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信访速裁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129号
蒋国增、黄婵娟:本院受理原告洪文娇诉被告蒋国增、黄婵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蒋国增、黄婵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洪文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分别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1%月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8日起1%月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950元,由蒋国增、黄婵娟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873号
郑小青:本院受理原告李虎坪与被告郑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3民初8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56号
王成龙:本院受理原告许国美诉被告王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利息自2019年8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支付欠款时止)以及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10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12号
徐国成、赖海梅:本院受理原告俞雪英诉被告徐国成、赖海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垫付款人民币53277.5元以及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在高家人民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2民特20号
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方桂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陈方桂称,申请人儿子陈杨(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102132271)于2017年9月失踪,一直杳无音信,请求宣告陈杨死亡。下落不明人陈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杨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杨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杨情况,向本院报告。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破4号
本院根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浙1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浙11破申7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光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415办公室;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3857078687。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手机搜索微信小程序“破栗子申报平台”向管理人进行线上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光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光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11破5号
本院根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浙1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浙11破申8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线下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4楼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415办公室;联系人:张律师;联系电话:13857078687。除邮寄、当面递交等债权申报方式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手机搜索微信小程序“破栗子申报平台”向管理人进行线上债权申报,具体申报说明、系统要求与规则以平台公告为准。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丽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丽泰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10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破栗子—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会议直播方式进行。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7号
2023年7月4日,本院根据浙江宏峰铜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2023)浙1124破7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宣告浙江宏峰铜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宏峰铜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