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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9日

  (2023)浙0106民初5310号

  杭州明楼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关根诉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大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你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一、撤销被告间签订的《杭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二、四被告向原告清偿(暂计100000元)。三、浙江大明建筑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向原告清偿。四、四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2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397号

  杭州世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告何锡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288号

  刘荣辉:本院对原告汤建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荣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汤建华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刘荣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095号

  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汪晓俊、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红土浙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靖翔、顾海川、杨桠清、曾海、窦佳易、汪晓俊、浙江网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米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212号

  赵玉良(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民建)、徐秋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民建):本院受理原告孙龙根与被告赵玉良、徐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2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赵玉良、徐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龙根借款1900000元,利息1157866.67元及以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3年3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赵玉良、徐秋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孙龙根支出的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孙龙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995元,由孙龙根负担1732.07元,由赵玉良、徐秋兰负担31262.93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2民初1916号

  施俊(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文昌阁社区):本院受理原告余传飞、孔云锋、文军强与被告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2民初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余传飞劳务工资19200元。二、被告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孔云锋劳务工资12000元。三、被告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文军强劳务工资7000元。如果被告施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6元,按由被告施俊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329号

  方毅(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001240017):本院受理原告王宏伟与被告方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16号

  吴简(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305100916):原告赵国芬与被告吴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简返还原告赵国芬借款1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吴简支付原告赵国芬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吴简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2219号

  徐家强:本院受理卜宜成与顾机伦、胡陈光、祝红军、宁波和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徐家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2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60号

  彭尚波(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5332):本院受理的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尚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30号

  张中乾(公民身份号码:512527****4894):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志雷诉被告张中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98号

  雷晓慧(3307811987****2063):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惠培与被告宁波海曙慧诚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雷晓慧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93号

  田茂飞(5135241981****3515):本院受理原告柴爱兰与被告田茂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告信息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88396.0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80号

  罗士红:本院受理原告陆家挺与罗士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等各项损失18003.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17号

  赵正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5****2913):原告庞汇龙与被告宁波雅沐居家具游有限公司、赵正伟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正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庞汇龙货款43064元,并支付以43064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7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27元,由被告赵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破9号

  2021年6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三彩印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宁波三彩印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确认的《宁波三彩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宁波三彩印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该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裁定终结宁波三彩印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426号

  齐翠君、姜义虎: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娣诉被告齐翠君、姜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由审判员阮佳志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9月21日14时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10号

  谭宽秀: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31号

  孙希峰:原告马福添与被告孙希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468号

  郁强:本院受理原告蔡峥峰与被告郁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6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47号

  孙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文诉被告孙有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646号

  刘成照:本院受理原告徐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2023)浙0213民初2646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0000元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裁定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将于2023年9月5日14时在30分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353号

  陈振颖(江西省鄱阳县乐丰镇陈家村36号 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11017XXXX)、董晓秋(江西省万年县陈营镇马塘集镇9区4排3号 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8092XXXX3):原告钟天广与被告陈振颖、董晓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3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振颖、董晓秋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钟天广借款1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6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钟天广垫付),合计875元,由被告陈振颖、董晓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36号

  廖自圣: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道育与被告廖自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工资共计14387元;2.被告支付2021年7月20日之后按年利率5%计算的违约金;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书记员由梅何清担任,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065号

  张春锋(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50****1413):原告余姚市鑫霖汽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10000元(暂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违约金3000元(暂计算自2023年1月22日至2023年4月21日),并支付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车辆返还之日止按每月10000元计算的租金,自2023年4月22日起至车辆返还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算的违约金;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起诉至法院而产生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279号

  周林勇、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周林勇、孙红、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优歆(上海)二手车经营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279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745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54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92号

  深圳市世清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普泽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世清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世清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普泽机电有限公司货款804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以尚未支付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10元,由被告深圳市世清泉净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73号

  慈溪市天奕机械厂(苏全全):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治江五金厂与被告慈溪市天奕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你厂即时偿付货款14104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红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63号

  周正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美佳与被告周正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306号

  廉开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科与被告廉开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24号

  刘静、宋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岑如波与被告刘静、宋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672号

  完么才让:本院受理原告代巧端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3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赔偿原告代巧端各项损失合计49769.5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67元,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完么才让负担105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16号

  王文: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小芳、杨波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你支付刘小芳劳务报酬3396元、支付杨波劳务报酬237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198号

  温州市盛旭眼镜有限公司、张维快: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仪格制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盛旭眼镜有限公司、张维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96号

  于田宝: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醒龙诉被告于田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104号

  张振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季卫珠与被告张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季卫珠借款本金65500元及利息损失(以655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季卫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垫付),合计3150元,由原告季卫珠负担1011元,由被告张振华负担2139元(含公告费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19 浙江法治报2023-07-1900009 2 2023年07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