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19日
(2023)浙0304民初537号
瑞安市东瓯针织实业有限公司、陈逊、谢秋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瑞安市东瓯针织实业有限公司、陈逊、谢秋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899号
叶海棠、麻汉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海棠、麻汉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10号
韩雪飞、冯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贝贝说童装店与被告韩雪飞、冯晓燕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097号
郑荣兵:本院受理原告何赤曾与被告郑荣兵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097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工资人民币22495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2368号
郭森豪:本院审理原告袁芬英、倪立新诉被告郭森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156号
李宏:原告李勇诉被告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李宏给付李勇人民币18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李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0元(已减半),由李宏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2059号
高丽春:本院受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荣阳饲料厂与被告高丽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2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丽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荣阳饲料厂买卖欠款13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3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依法减半收取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丽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308号
倪洪钢:本院受理原告邹伟文与被告倪洪钢、邹岚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邹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邹伟文代偿款828476.51元。二、被告倪洪钢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的800376.04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邹伟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邹岚负担,被告倪洪钢对其中的5902元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530号
胡金荣:本院受理原告筑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武义煊宇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胡金荣偿还原告代付混凝土款447629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6月7日为8505元),两项合计456134元;(2)被告武义煊宇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792号
永康市金红树林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树香与被告永康市金红树林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原告陈树香与被告永康市金红树林装饰有限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于2023年4月27日起解除;二、被告永康市金红树林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树香装修款1457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45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23年4月26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陈树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88元,由原告陈树香负担474元(已交纳),由被告永康市金红树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1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3民初10407号
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2022)浙0783民初10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39360.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从2022年3月24日起以1350543.5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二、被告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76元,由原告浙江新绿洲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22元,由被告金华璟坤置业有限公司、杭州辰坤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75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线提交上诉状。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5号
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本院于2023年6月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0日前向东阳市兄弟工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汇豪名邸,联系方式:0579—8663849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0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358号
潘志洪:本院受理原告吴豪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33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你返还原告款项5774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398号
王东山(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东山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第210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13元,被告王东山负担1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东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484号
吴有芳:本院受理原告祝法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准许撤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祝法义撤回对被告吴有芳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439号
徐小春:本院受理原告余建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徐小春偿还原告余建桥借款本金20664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50000元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借款5664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909号
陆百根: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化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特20号
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袁三英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申请人袁三英称:袁继委,男,汉族,1977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7711032237,汉族,住天台县石梁镇双溪村1组10号。申请人袁三英与被申请人袁继委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份前往柬埔寨与朋友合伙经营广告生意,2019年双方联系过两次,2020年1月27日双方最后一次联系,此后被申请人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下落不明人袁继委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袁继委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袁继委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情况向本院报告(联系电话0576-81309011)。 天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