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0日
(2023)浙0106民初5349号
郑佳琦: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聚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金费用2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7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延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053号
董叮叮: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5053号原告李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97号
吴甫荣、吴彦杰: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897号原告俞林根诉被告吴甫荣、吴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106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简述如下:一、吴甫荣、吴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俞林根借款1028053.63元;二、吴甫荣、吴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俞林根利息86459.31元(自2022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俞林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61号
王雅春: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清美都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及杭州众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70号
汉氏酒店(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云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汉氏酒店(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5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528号
盛江丰(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芳村村30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亚云与被告盛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盛江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陈亚云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盛江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1531号
盛江丰(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芳村村30号):本院受理原告盛幸福与被告盛江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盛江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盛幸福借款本金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盛江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373号
杭州洵墨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然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23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杭州洵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王然剩余课时费用8962元;被告杭州洵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然公告费650元;驳回原告王然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洵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292号
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园诉曹阳、唐巧勤、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350万元范围内、被告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650万元范围内就上海赫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原告刘园所负的债务(包括款项本金219000元及该款自2022年4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算至2023年2月6日为11114.25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已实际履行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部分,不再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刘园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刘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8元,由原告刘园负担36元,由被告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89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225号
盛亚楠: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嘉柯动物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盛亚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盛亚楠归还在嘉柯动物医院所有欠款,合计人民币11714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793号
朱见勇:本院受理原告王丽玲诉被告朱见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朱见勇应立即返还欠款13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由朱见勇承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47号
罗丽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昌勇诉被告罗丽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昌勇租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罗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昌勇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罗丽平负担。原告王昌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罗丽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30号
黄书棉: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童磊诉被告黄书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415号
王银丰(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华丰村一组大山坞1号):本院受理原告黄勤根诉被告王银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210号
余夏华: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2210号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夏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姜勇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067号
高坞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63****0518):本院受理原告王道生诉被告高坞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2023年1月10日起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34号
夏永刚(公民身份号码:3210231973****4015):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芳芳诉被告夏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8854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10597号
彭川(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7****001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三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东北建设(沈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淮北复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10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川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三森建材有限公司挤塑板款项155054.32元,并自2019年12月14日起以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波市海曙三森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川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658号
魏均(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91****2870):本院受理的原告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卫星、魏均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应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295号
佟永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佟永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92号
段成吕(5002421992****475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宝利行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成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审判流程公告信息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造成的折旧损失17070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190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北仑交警大队9号门三楼)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111号
江阴市远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新涛三美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珺飞工艺品有限公司、江阴市远璟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新涛三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远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宁波珺飞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广州新涛三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992号
燕国和(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51963****2015):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燕国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9146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638号
章海军(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2****1117):本院受理原告聂和兵诉被告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章海军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聂和兵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章海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81号
陈振晓:本院受理原告徐萑与被告陈振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徐萑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1738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500元(利息以7173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即年利率3.65%上浮50%计算,现暂算至2023年4月19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221号
刘明友:本院受理原告戴友兵与被告刘明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戴友兵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付货款8350元,以及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5日违约利息为441.94元,本息合计8791.9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圆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313号
梁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梁武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313号之四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梁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69526.28元,并支付以69526.28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梁武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梁武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桂KGG127,车架号:LFMBEK4B9A001010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梁武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律师费347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被告梁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梁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313号
卢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卢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313号之二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卢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62182.87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2182.8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卢江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卢江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赣BF0F11,车架号:LBEDMBND2DZ019533)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卢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律师费31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432元,由被告卢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卢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1民初3313号
蒙绍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蒙绍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1民初3313号之三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蒙绍森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80967.39元,并支付以80967.3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如被告蒙绍森未履行第一条付款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以登记在被告蒙绍森名下抵押的车辆(车牌号:桂AG8T69,车架号:LGBH52E01EY236781)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蒙绍森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律师费40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蒙绍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蒙绍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破63号之一
2022年10月24日,本院根据宁波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2023年5月29日,管理人请求宣告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已于2023年6月15日裁定宣告宁波途虎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040号
王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周卫伟与被告王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结算通知书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79号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童国荣与被告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00分至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86号
上海贝帛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邱隘平宏横机领厂与被告上海贝帛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6086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0号
张增利: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张增利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7月31日14时4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567号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春晖学校、张爱龙、李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杨国芬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704号
刘高艳(江西省莲花县六乡市西坑村 公民身份号码36032119841020402X):原告周丹丹与被告刘高艳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高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周丹丹补偿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高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66583489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义务人应自动履行。义务人自动履行的,可向法院申请自动履行证明,享受诚信红利。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将被法院依法予以制裁,且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