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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0日

  (2023)浙0226民初1514号

  陈兴伟:本院受理原告程涛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8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西店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破13号

  本院根据罗云松、罗云飞的申请,于2023年7月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智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担任宁波智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宁波智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29日前,向宁波智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联系人:王亦晗,电话:13967837919)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智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智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智梦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40分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余姚市大黄桥南路与谭家岭西路交叉口往北50米)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97号

  杨召(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119):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在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272号

  肖启学:本院受理原告周桂林与被告肖启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肖启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周桂林赔偿款55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肖启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肖启学负担,因该款已由原告周桂林预交,故由被告肖启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周桂林。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937号

  廖谱伟:原告张献平诉被告廖谱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568号

  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史海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旭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5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旭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9143.8元、违约金13371.57元;被告张刘龙对上述货款中的51478.8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史海凤对上述货款中的89143.8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驳回原告宁波旭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623元,由被告苏州北极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刘龙、史海凤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743号

  蒋杨文(公民身份号码330683199604033817):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蒋杨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708号

  温州星纪猪骨火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润置地森马实业(温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星纪猪骨火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4452号

  戴美枥:本院受理原告邹建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戴美枥偿还原告邹建孝借款本金1168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10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2960号

  鲍海鸥、于玲琴: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林与被告鲍海鸥、于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1034号

  计荣明:本院受理原告黄海林诉被告计荣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10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243号

  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叶孝保:本院受理原告曾龙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曾龙女货款8560.78元及违约金4980元,合计13540.78元;二、驳回原告曾龙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曾龙女负担210元,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嘉兴市和旭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14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李林红、张亚妹、张秀芬、陆玲璃、张兰、谢青、孙晓燕、王亚琴、阚琴莲、赵长安、李潮海、周鹏、赵振元、沈淼、马永凤、茹伟明、葛利明、周廷照的申请2023年3月29日裁定受理海宁麦恩雷特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担任海宁麦恩雷特时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2023年7月12日,本院根据海宁麦恩雷特时装有限公司申请裁定海宁麦恩雷特时装有限公司重整。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9号之一

  因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3日裁定,宣告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中盛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595号

  谢志坚: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燕红与被告谢志坚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徐燕红与被告谢志坚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干凯龙、谢凯文均随原告徐燕红共同生活,被告谢志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当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儿子谢凯文月抚养费8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三、被告谢志坚依法享有每月探望儿子干凯龙、谢凯文四次的权利,原告徐燕红依法负有协助的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谢志坚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206号之一

  周京英:原告唐咏梅诉被告周京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京英返还唐咏梅借款25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按LPR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周京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诉讼费6820元由周京英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3830号

  成升中:本院受理原告朱晓园诉被告成升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38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成升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晓园支付货款181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计127元,由被告成升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4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1548号执行案中,发现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7月5日裁定受理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中心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967918172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24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益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21号

  本院根据上海娅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鸿阳(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12日裁定受理央寻严选(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3日指定浙江创欣律师事务所担任央寻严选(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央寻严选(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18日前,向央寻严选(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宾虹路999号置信广场13楼;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徐朱杰,电话:150882001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央寻严选(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央寻严选(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央寻严选(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8月23日上午10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280号

  倪春法、蔡增娥:本院受理原告邱福海诉被告倪春法、蔡增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支付购猪款37650元并支付利息15336元(利息已按月利率1%计算从2020年1月3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应当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9月5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704号

  许朗聪:本院受理原告徐祝军与被告许朗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损失1万元(利息损失自2022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6月2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后的利息仍按上述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民初1236号

  俞斌:原告郦利军与被告俞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俞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郦利军借款本金35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238元,由被告俞斌负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2破6号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6日裁定受理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3年5月21日裁定该破产案件由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7月18日,本院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务人须知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2、债务清册;3、债权清册;4、有关财务会计报告;5、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二、债权人须知1、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2、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商务区金融八街福田银座A座18楼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远莎,电话:13777912477、骆梦遥,电话:13645796891。3、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4、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5、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极智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会议须知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30分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6号

  本院于2023年6月27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德堡壁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德堡壁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德堡壁纸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258929409)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8月21日15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巍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576号

  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立峰:本院受理原告东阳东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立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4576号民事判决。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东阳东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551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23年2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陶立峰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阳东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东悦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元,被告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5元(被告陶立峰承担连带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32350168】。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327号

  姚俊(住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葛溪乡王家村苏湖塘姚家组14号,公民身份号码:362326200106250914):本院受理原告杨武栋与被告姚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称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20720元及利息损失7953.1元(租金损失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4日止,利息损失已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1年6月4日计算至2023年3月7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71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交通费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213号

  衢州市九鼎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金木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2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尾款46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4600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241号

  叶峰:本院受理原告周三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2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整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802破14号之二

  因衢州高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1日裁定终结衢州高泰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399号

  杨平素(无字号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平素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第21013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支出)5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13元,被告杨平素负担18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杨平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594号

  余萱:本院受理原告杨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余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旭借款本金1140。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847号

  黄兴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赔偿原告代为理赔款28712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20 浙江法治报2023-07-2000007 2 2023年07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