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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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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4日

  (2023)浙0483民初4670号

  华冬花(330825198710047027):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志龙、华冬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华冬花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分中心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489号

  曹波、杨诗梦: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波、杨诗梦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6092.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代偿款7107.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以代偿款8984.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8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诗梦对被告曹波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70元,由被告曹波、杨诗梦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499号

  朱毓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国平与被告朱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毓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国平价款97600元;二、驳回原告沈国平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800元,由被告朱毓龙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97号

  林银芝:本院审理原告谢尚才与被告林银芝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浙0523民初97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谢尚才与林银芝之间的泡脚机买卖合同关系已于2022年8月1日解除;二、林银芝返还谢尚才货款323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谢尚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60元,由谢尚才负担155元,由林银芝负担120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破5号

  2023年6月28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湖州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2023)浙0591破5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荣源公司管理人。荣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前,向荣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田园路与敬业路交叉口西160米原佳源四季璟园售楼处;邮政编码:313000;联系方式:马则群律师15268104418、陈牡芳律师17857605603)。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荣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采用“线上+线下”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采用“线上+线下”形式进行表决(具体参会方式和步骤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荣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及责任,如违反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请荣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及时与管理人联系,并依法履行义务。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5号

  本院根据浙江武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13日裁定受理了浙江盘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9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盘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盘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8日前,向浙江盘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赖律师15957925650、朱律师1385792079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盘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盘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盘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8月2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504号

  周锦秀:本院受理原告王芳诉你与浙江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浙江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芳货款437240元及自诉之日也即2023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浙江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339号

  许朗聪: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朗聪、何志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一、被告许朗聪偿还由原告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计人民币696464.92元及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10015.87元(以后的利息仍按此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许朗聪承担原告诉讼代理费25000元;三、被告何志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就(2022)浙0723诉前调确303号享有债权和本案上述债权对车牌号为浙G5V0W3梅塞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享有抵押权及其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260号

  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斯文、金佳颖: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斯文、金佳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16号

  张欢:本院受理原告陈军诉被告张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张欢支付加工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277号

  毛大法: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清与被告毛大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58976.67元(自2017年3月5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23年5月4日,此后按相同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总计108976.67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以上1、2项总计111976.6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15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3323号

  沈建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横店祥龙红木家具厂诉被告沈建兵(3326241987******58)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1115号

  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裘建萍诉你、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1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裘建萍与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签订的《入学服务协议》及2022年11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限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裘建萍报名费、学费共计43000元。三、被告上海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四、驳回原告裘建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3839号

  金其林(3307251979****2514):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米鼎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林、金其林、浙襄新能源汽车襄阳有限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38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依法判令被告金国林归还原告代偿款10185.4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及律师费2500元。二、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浙襄新能源汽车襄阳有限公司所有的鄂FF1P15号汽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在第一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金其林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2023年9月11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卢爱彬独任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3176号之一

  吴伟剑:本院受理原告李王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317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5破2号

  本院根据钟洪涛的申请于2023年6月19日裁定受理云和县致能语言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云和县致能语言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能公司)管理人。致能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30日前,向致能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63号四楼,联系人:吴娴、潘旖珂,联系电话:15757902948、1586916350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致能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致能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和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云和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7月1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东阳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3破23号,受送达人应为“东阳市鸿佳磁材有限公司及各债权人”,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7-24 浙江法治报2023-07-2400007 2 2023年07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