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5日
(2022)浙0106民初8570号
赖圣槐:本院受理原告济南信基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赖圣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06民初8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22号
金智超、杭州骏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吴霞与被告杭州聚感科技有限公司、金智超、杭州骏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聪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解散杭州骏汇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349号
唐小平(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百前村):本院受理原告杨雪琴诉被告唐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小平支付原告杨雪琴房屋租金5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唐小平支付原告杨雪琴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唐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2民初1479号
施俊(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文昌阁社区):本院受理原告辛梦于、贾少华与被告施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2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辛梦于劳务工资13000元;二、被告施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贾少华劳务工资45600元。如果被告施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6元,按由被告施俊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2民初1597号
杭州创拓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余杭褚家坝社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创拓傲科技有限公司、杜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创拓傲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临安乐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款60561.6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0561.65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杜小军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杭州创拓傲科技有限公司、杜小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杭州创拓傲科技有限公司、杜小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2787号
何允汝(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湖岭镇呈店村):本院受理的原告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允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27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允汝支付原告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物业费15509.3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何允汝支付原告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何允汝负担238元,原告桐庐利时百货有限公司负担8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916号
河南学而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卫时代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杰及第三人河南学而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应退还的货款640000元;2、被告以6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49号
蔡金欲(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6****0852):本院受理原告周金荣与被告蔡金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553号
赵宏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5****5815):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赵宏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11号
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原告项士杰与被告董昆、杭州长禧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63号
彭慧深:本院受理原告陶琦诉被告彭慧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24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65号
岳伟:本院受理原告尧伊冲诉被告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246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94号
祝雷雷:本院受理原告祝军诉被告祝雷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249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140号
杨小妹:本院受理原告储洪华与被告杨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120号
广州公汇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拇指衣橱(浙江)服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公汇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2023)浙0205民诉前调1535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洪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53号
张冲(公民身份号码:4113031998****5930):本院受理原告周琰捷与被告张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5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4月23日起以7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4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35号
郦林丰(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84****7456):本院受理原告汤国辉与被告郦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大榭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461号
明立红(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75****0725):本院审理原告叶建华与被告刘宗斌、明立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宗斌、明立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叶建华货款306369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10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损失,此后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9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546元,由被告刘宗斌、明立红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65号
李梅(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1****5525):本院受理原告赵显勇与被告李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李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赵显勇不当得利款53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梅负担;公告费650元(原告赵显勇已缴纳)由被告李梅负担,被告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49号
韩兴宏(公民身份号码:5306292004****1316)、申卫平(公民身份号码:5321282004****031X):本院受理原告尚玉涛与被告韩兴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申卫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韩兴宏、申卫平赔偿原告医疗费93338.62元,后续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待鉴定后再主张;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77号
冯明钊:本院受理原告叶超与被告冯明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叶超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6554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65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计算自2022年10月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471号
张漫:原告梅章磊与被告张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漫返还原告梅章磊借款1478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张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梅章磊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465号
胡传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谢长江、胡传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谢长江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金14451.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胡传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金72256.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8元,由被告谢长江负担328元,被告胡传梅负担164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胡传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251号
王章洪: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神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章洪、王金水、方海洁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神琦物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神琦公司全体债权人4545831.07元,并归入破产财产;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谭文博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21号
宁波思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思沐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李军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记账费4800元及其违约金720元(按照全年代理记账费用的20%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办股权转让费用1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美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18号
宁波锦木服饰有限公司、李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锦木服饰有限公司、李军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神州开元财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集士港神州开元财税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理记账费4800元及其违约金720元(按照全年代理记账费用的20%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俊美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827号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春晖学校、张爱龙:本院受理原告张培良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区中河春晖学校、陈定波、王长书、张爱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173号
陈庆利、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荣与被告陈庆利、杭州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617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224号
张柳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宁东光普灯饰经营部、黄莺与被告张柳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850号
韩成林、杭州八斗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685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韩成林、杭州八斗出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11日14时3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破34号
2023年6月3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五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你(你单位)应在2023年8月26日前,向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大成璟悦府11幢;联系人:康律师;电话:188689057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无法清算的,象山石浦宏法花木专业合作社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14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906号
张晴松(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张湾村张庄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0****0536):(2023)浙0225民初3906号原告薛永明与被告张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户籍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若你收悉本公告请到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张晴松归还原告借款164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949号
曾建祥(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6****8279重庆市开州区麻柳乡百合村9组17号):(2023)浙0225民初3949号原告张月成与被告曾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据你户籍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若你收悉本公告请到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曾建祥归还原告张月成借款6200元,从起诉之日起利息按1分计算至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