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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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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5日

  (2023)浙0282民初6607号

  张旗:本院已受理原告赵跃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6607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赔偿原告修车期间停运损失126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581号

  王利成:本院受理原告许小樱诉被告王利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81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装修款付清日止,暂算至2021年2月2日违约金为2592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927号

  赵力伟:本院受理原告奚亦林诉被告赵力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762号

  刘彬斌:本院受理原告陈科帆诉被告刘彬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256号

  陈华敏:本院受理原告顾夏香诉被告陈华敏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2991号

  余兵:本院受理胡锦与余兵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55号

  向兴海: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龙山雨晨五金店诉被告向兴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392号

  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方凯厨卫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两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179号

  沈勤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湖州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勤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湖州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1000元、违章处理费550元、违章处理违约金3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55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3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湖州久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18元,由被告沈勤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431号

  李称意:本院受理的原告燕辉与被告李称意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称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燕辉劳务费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10元,由被告李称意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571号

  李称意: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建军与被告李称意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称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建军劳务费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60元,由被告李称意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131号

  安吉梅溪红歌歌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安吉梅溪红歌歌厅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1757号

  任奕:本院受理原告徐剑锋与被告任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175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东关法庭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14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顺航纸箱包装厂的申请,于2023年6月9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华居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华居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华居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金华市华居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1679834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华居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华居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市华居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9月5日15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217号

  唐金和、雷美娥:本院受理原告徐国茂与被告唐金和、雷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唐金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国茂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国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唐金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297号

  盛真理:本院受理原告方阳升与被告盛真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3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盛婉丽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048号

  余正来: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中莫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正来(3308241978******58)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4048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417号

  童勇刚:本院受理原告吴礼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支付借款2万元、滞纳金及相应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65号

  莫依凡:本院受理原告余建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你借款本金34500元及其利息,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五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301号

  陈跃军、杨桂影:本院受理原告施招宾与被告陈跃军、杨桂影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9月17日)。原告要求被告你们支付货款人民币9754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813号

  陈雪琴:本院受理原告郑香莲与被告陈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6号

  2022年4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28212.99元,确认无异议债权总额为229082131.55元。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裁定宣告浙江胜达铝业有限公司破产。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22破16号之一

  2022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金额为354370242.71元,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仅有980374.93元。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不存在破产重整、和解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宣告浙江广鹰机械有限公司破产。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6破4号

  因庆元县成竹竹木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本院裁定认可的《庆元县成竹竹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将破产财产分配完结,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裁定终结庆元县成竹竹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7月21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余姚市人民法院(2023)浙0281民初4271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9月22日9时”,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7-25 浙江法治报2023-07-2500007 2 2023年07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