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用司法严惩
“刹”住“开门杀”
吴睿鸫
日前,广东中山。女子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路边一辆小轿车的司机王某没有留意车外情况就开门下车,甘某避让不及撞上车门,连人带车倒地。不幸的是,甘某因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最终抢救无效身亡。交警提醒,为避免“开门杀”事故,汽车司乘人员下车前,先观察车辆侧后方的情况,并先推开一条缝,确认安全再开门下车。
又见“开门杀”致人身亡。近年来,媒体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报道类似的“开门杀”事件,事件亦会冲上热搜,成为公众热议的公共话题。交警部门会反复提醒机动车驾驶员,要警惕小动作背后隐藏的“大悲剧”,但是,“开门杀”仍旧不时闯入公众视野。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23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26亿辆,其中汽车3.28亿辆,新能源汽车1620万辆;机动车驾驶人5.13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75亿人。这意味着,随着我国已迈入汽车社会,在行车规范与行车文明方面,容不得丝毫马虎,尤其像“开门杀”这一细节动作,无疑是一枚“隐形炸弹”,眨眼间就会让一个鲜活的生命化为乌有,亟待国家职能部门严格治理,以维护公共安全。
事实上,现行法律对“开门杀”,已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也对乘客行为进行了明确,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具体到此起“开门杀”事故,当事人王某开车门导致电动车驾驶者甘某摔倒死亡,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义务。因为,我们不能要求过路的电动车驾驶者有“先知先觉”,对突然袭击式打开的车门有如同“外星人”般的超强躲闪能力。
就上述事故而言,驾驶员王某在下车时未能注意观察,随意开车门,置他人安危于不顾,妨碍了他人正常行驶并致人死亡。这种具有过错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了刑法第133条规定: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王某有可能因交通肇事被追究刑责。
今年2月,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在打开车门时,和泊位旁经过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法院最终认定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此起案件判决一经报道,网友跟评如潮,获得社会各界包括舆论的高度肯定与赞扬,彰显出司法严惩“开门杀”,深得民心。
教育千遍,不如严惩一次。面对屡屡出现的“开门杀”,司法机关要动真格,用法律严惩违法犯罪者,特别是要定期向全社会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这不仅能起到良好的普法教育成效,让公众知晓“开门杀”的现实危害性,全面提升法律震慑力,也能增强驾驶员的主观能动性,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规范驾驶,谨慎上下车,从而真正“刹”住“开门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