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282民初3108号
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周帅、刘艳飞、吴正丹、王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3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770万元及该款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刘艳飞、吴正丹、王震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周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航奥莱(慈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30万元及该款自2023年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中航核华实业有限公司、刘艳飞、吴正丹、王震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等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175号
黄啟斌: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568号
完贵松: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范斌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诉被告完贵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444号
郑林华:本院受理原告张加清与被告江晓秋、郑美林、郑林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44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江晓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3254号
于玲琴:本院受理原告陈菊英与被告于玲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2576号
金秀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与金秀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6号
本院在(2022)浙0702执664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佰大娱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3年6月1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佰大娱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3号楼5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819979923(叶律师)。金华市佰大娱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佰大娱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27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佰大娱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13号
本院根据李婷的申请,于2023年6月7日裁定受理金华市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贸集团金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担任金华市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向金华市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西路88号金信资产;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893956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市亿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9月1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989号
唐金和、雷美娥:本院受理原告杨德有与被告唐金和、雷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唐金和、雷美娥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杨德有借款本金7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唐金和、雷美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2816号
许朗聪: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名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朗聪抵押权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就(2022)浙0723诉前调确303号享有债权对车牌号为浙G5VOW3梅塞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享有抵押权及其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126号
汤增武、占小琴:本院受理的(2023)浙0723民初112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汤增武、占小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汤增武、占小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武义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已算至2023年4月17日止的利息4013.34元,以后利息(含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汤增武、占小琴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36号
2023年7月17日,本院根据施小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以(2022)浙0781破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施小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协议并终结施小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484号
林黎明:原告葛生明与林黎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葛生明健身会员费14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黎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83号
陈佩芳、张文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与被告陈佩芳、蔡曦、蔡晨、张海燕、张文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佩芳、蔡曦、蔡晨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蔡建初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3月1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739001.17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上述利息、罚息总和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被告张海燕、张文浩对蔡建初的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90元,由五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643号
李婷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博能电动车商行与被告李婷勇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截至2023年1月2日的租金499.99元及违约金15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200元/月计付的租金以及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租金的30%计算);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60v50ah驾城俚电池1件。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李婷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6号
本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缙云县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6月25日作出(2023)浙112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缙云县雄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雄达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8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丁律师;联系电话:157068026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雄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雄达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7月24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武义县人民法院(2023)浙0723破15号,破产清算公司应为“武义盘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