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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微法

  2023年7月7日长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田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77581659Q)破产清算案,案号(2023)浙0522破申17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至今未能接管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印章,也未能接管到公司财务账册、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现管理人特登报,声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所有印章同时作废,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证照遗失,特此声明。

  浙江田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26日

  印章作废、证照遗失声明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拟对温州成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户债权总额为12,368.09万元,本金为8,643.66万元。该债务人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该债权由重庆成功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抵押物为:1、温州成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丽景花苑10幢107室、108室、109室、12幢101室、102室、12幢附楼1等六处房产,建筑面积总计999.78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2000万元。2、温州新南亚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东游路4号一、二层的房产,建筑面积4905.69平方米,最高抵押金额13736万元。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良好的资金实力条件 ,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20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20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蔡文彬,赵瑜

  联系电话:0571-85774686,0571-85773697

  电子邮件:caiwenbi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695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ubo@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关于温州成功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2023年7月7日长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长兴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54938142L)破产清算案,案号(2023)浙0522破申19号,并于同日指定湖州天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管理人至今未能接管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印章,也未能接管到公司财务账册、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现管理人特登报,声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所有印章同时作废,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证照遗失,特此声明。

  长兴权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26日

  印章作废、证照遗失声明

  2023年7月7日长兴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长兴丰圆耐火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091685681H)破产清算案,案号(2023)浙0522破申16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至今未能接管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印章,也未能接管到公司财务账册、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资料。现管理人特登报,声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所有印章同时作废,营业执照正副本等证照遗失,特此声明。

  长兴丰圆耐火陶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26日

  印章作废、证照遗失声明

  (2023)浙0206强清2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韬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浙江鸿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鸿程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经清算组调查,鸿程公司名下无任何资产,也未收到公司印章、主要财产、财务账册、重要文件等材料,无法进行清算。北仑区人民法院认为:浙江鸿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未能接管到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无法进行清算,向本院申请终结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于2023年7月20日裁定终结浙江鸿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浙江鸿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3年7月26日

  浙江鸿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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