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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版:要闻

“民告官”纠纷,看浙江如何“温柔”化解

  本报记者 肖春霞 通讯员 项章鹏

  7月24日,杭州市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里,市民张先生和杭州市卫健委代表分坐在会议桌两边,许红叶等中心专职调解员居中耐心协调。这样的场景在这里几乎每天可见,很多行政争议在和风细雨的调解中得以化解。

  民与“官”产生纠纷后,能心平气和地平等协商,是有法律赋予的底气的。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施行,基本确立“民告官”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完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不断提升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重要作用。

  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争议解决途径中通过调解等方式“温柔”化解“民告官”纠纷,能兼顾“法理”与“人情”,是省司法厅联合省高院对行政争议化解进行的创新性探索。它体现着政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执法机关单向执法向群众参与性执法的转变。今年6月,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调解有关内容移至总则,明确调解向前延伸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前,正是吸纳了“浙江经验”。

  那么,浙江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践如何取得实效?调解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随意地处分或放弃行政权力?又该如何保障调解的公平与公正呢?

  一

  行政争议,又称“民告官”纠纷。

  很长时期内,调解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中发挥着“案结事了”的实质作用,但因受“公权力不得自由处分”传统理论等因素影响,这一方式一直游离在法律制度之外。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首次将调解引入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被正式确立。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可以进行调解。

  浙江于2015年设立全国首家行政争议调解中心,2019年率全国之先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全覆盖,并已实现县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全部进驻县级矛调中心。2020年,省高院、省司法厅印发《浙江省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内各级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的实质化运行。

  从“幕后”到“台前”,通过调解来化解行政争议何以能渐成主流?

  首先是现实需要和客观要求。一方面行政争议纠纷多样化急切呼唤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另一方面是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客观要求,通过调解来化解行政争议能满足行政法领域对公平与效率的双重追求,从根本上解决纠纷,避免累诉。

  其次是调解的实践性。调解是中国智慧、中国经验,用调解方式柔性化解行政争议,更符合中国国情和普通民众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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