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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7日

  (2023)浙0106民初4023号

  赵秀锦:本院受理原告夏芝强与被告赵秀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100号

  贾继琼:本院受理原告周琳与被告贾继琼、石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794号

  郑泽华,郑锦雄:本院受理程林与郑泽华、郑锦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794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602号

  杨路通:本院受理原告管可与被告杭州米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杨路通、何孟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散杭州米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米澜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319号

  张泽铧:本院受理原告张妙兴与被告张云兴、张兰凤、张桂凤、周小芬、张泽青、张泽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00号

  樊露露: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继云诉被告邹旭、樊露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45号

  李霖: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国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61号

  连信茂: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祥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信茂、孔先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3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692号

  蓝洪民: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驷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蓝洪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驷通物流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蓝洪民支付运费9000元、利息484.7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4月3日止);2.判令被告蓝洪民承担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蓝洪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村人民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63号

  钟群: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6763.4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物业服务费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46.86元(自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30日,要求计算至以上费用付清之日);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请求共计7010.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5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77号

  周霞、徐勇彪(公民身份号码:5101831981****2925、3302271976****751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亿顿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霞、徐勇彪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应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87号

  劳炎鸿、张建国、张弩、宁波市海曙鸿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3****1613、3302251950****2872、3302251975****2863):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道干诉被告劳炎鸿、张建国、张弩、第三人宁波市海曙鸿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劳炎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未出资的550000元范围内对(2021)浙02民终1694、1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宁波市海曙鸿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李道干的债务745366.6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3481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未出资的450000元范围内对(2021)浙02民终1694、1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宁波市海曙鸿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李道干的债务745366.6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3481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张弩对被告张建国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道干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465号

  刘江红、李明轩: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国荣与被告李明轩、刘江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李明轩支付原告房租费7186元、电费367.46元、水费129.2元、煤气费14.75元、违约金2200元,清洁费200元、赔偿门锁修理费300元,共计10497.4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刘江红共同承担上述支付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0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西郊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67号

  佛山市福库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擎能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庄市亚历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福库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擎能家用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浙0205民初24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14号

  广东华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兴三和泰涂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方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你方立即支付货款205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012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柴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244号

  杜震宇(3209821995****3270):本院受理原告庞佩珅与被告杜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震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庞佩珅借款本金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杜震宇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18号

  杭州壹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嗒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极惠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杨小龙、葛钱虎、杭州江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壹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玉琴、李根海、宁波华元焊业有限公司、潘明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天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请:1、请依法判令被告一杭州嗒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认缴出资额2300.03万元为限、被告二苏州极惠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以认缴出资额110万元为限、被告三杨小龙以认缴出资额1250万元为限、被告四葛钱虎以认缴出资500万元为限、被告五杭州江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认缴出资额3500万元为限、被告六杭州壹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认缴出资额160.03万元为限,就原告对“浙江途尔车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78536.50元(货款本金572000元、利息40000元、违约金1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536.50元,详见债权清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请依法判令被告七查玉琴以认缴出资额168万元为限、被告八李根海以认缴出资额132万元为限,被告九宁波华元焊业有限公司以认缴出资额153万元为限、被告十潘明康以认缴的出资132万元为限,就原告对“浙江华洲车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778536.50元(货款本金572000元、利息40000元、违约金1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536.50元,详见债权清单)承汀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上各被告承担责任的范围,除以各自被告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以外,还以原告享有的债权778536.50元(其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自2022年5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限。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598号

  周乐芳:本院受理原告马传敏与被告周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5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周乐芳赔偿原告马传敏医疗费83098.49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护理费10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误工费30750元、营养费2700元、交通费300元、财产损失1500元、鉴定费1400元,合计148848.49元的60%计89309.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元,由被告周乐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乐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马传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150号

  唐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唐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6550元;2、判令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249号

  余天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富球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天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余天仁支付原告宁波富球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材料款120000元,并支付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富球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宁波富球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被告余天仁负担2688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宁波富球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余天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011号

  黄文武: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潘火中威不锈钢经营部与被告黄文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55号

  程广佰: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梅与被告程广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718号

  郭笑军:原告孙垒垒与被告郭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4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3440号

  吴建波(浙江省仙居县白塔镇黄龙村表门6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419880608****):本院受理原告方兰兰与被告吴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方兰兰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二、驳回原告方兰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被告吴建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573号

  黄俊东:本院受理原告时侠送与被告黄俊东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457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6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856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5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22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5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566号

  孔海超(身份证号码:4114231995****6016):本院受理原告丁建峰与被告孔海超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356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孔海超赔偿丁建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共90282.38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七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2破24号之一

  2022年8月26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2023年7月17日,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慈溪市中洋车业有限公司重整。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038号

  唐明国: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新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讼费结算通知书、不履行法律裁判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6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吴新茂货款386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50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196号

  娄千芹(公民身份号码3306**********4161)、吕玉(公民身份号码3306**********4168)、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58748551X2):本院受理原告石玲玲与被告娄千芹、吕玉、第三人宁波金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050号

  苏筱敏、徐瑞意: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俏霸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筱敏、徐瑞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苏筱敏、徐瑞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俏霸鞋业有限公司货款4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公告费650元(原告温州俏霸鞋业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苏筱敏、徐瑞意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121号

  叶者弟: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鑫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者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叶者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鑫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温州市鑫玛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叶者弟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25、2926号

  常为奇、廖明宇: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为奇、廖明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3日16时2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459号

  赵新洪(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6912162014):本院对原告周炳良诉被告赵新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2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新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炳良劳务报酬709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3元,由被告赵新洪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赵新洪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周炳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3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23年7月2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隆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隆龙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隆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28日前通过“优破案”微信公众号线上或邮寄向管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区1109;联系电话:18143422396;联系人:叶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隆龙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253号

  程荣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邦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程荣武、鲍瑛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在103365.19元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23年9月12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27 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09 2 2023年07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