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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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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7日

  (2023)浙0726民初1405号

  王锡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邵向忠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王锡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邵向忠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102号

  季峻垦:本院受理原告严公局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及利息(自2019年9月23日至2023年4月3日止按月息1%计算为61500元整),共计211500元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10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9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497号

  叶超波:本院受理原告陆小弟与被告叶超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3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098号

  吴海飞:本院受理原告袁金华与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2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816号

  张兆芬:本院受理原告盛世扎诉被告张兆芬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921民初8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衢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80号

  张新旺: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3280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9月12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314.87元,并支付以本金15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81号

  成传子: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3281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3年9月12日)。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302.83元、截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1283.71元,并支付以本金8302.8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3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685号

  袁群飞:本院受理原告张晓波与被告袁群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归还借款20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9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顾晨露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013号

  李舜彬:本院受理原告罗明华与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明华货款66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公告费5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33号

  杭州东融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林龙与被告包海峰、杭州东融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04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包海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林龙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自2019年3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1%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杭州东融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40元,减半收取23070元,由被告包海峰、杭州东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68号

  台州市环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福生与被告台州市环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地不详且无人代收法院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台州市环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内偿付原告刘福生货款人民币23243.10元并赔偿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941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34号

  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新乡市联创钢铁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30005148937501、票面金额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7月25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新乡市联创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005148937501、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新乡市联创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50号

  无锡市尤家尤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蓝霸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41852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7-27 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07 2 2023年07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