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文章导航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BW2200418036-ZZ),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玉皇山南基金小镇2期甘水巷40号

  联系人:寿先生 联系电话:13916553419

  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荷花集镇(王江泾镇人民政府办公室202室)

  联系人:严女士  联系电话:13819333130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23年7月27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5月27日的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嘉兴市博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中国信达浙江分公司关于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嘉兴中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4月30日,该债权总额为241584749.70元,其中本金130994876.59元。债务人位于浙江省嘉兴市。2023年5月10日和2023年5月18日,我分公司分别于总公司网站、浙江法治报第11版刊登了资产处置公告,现对该债权资产的抵押担保情况予以补充公告。

  该债权由郑用溢、叶建英、嘉兴艺鑫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债权抵押物信息如下:

  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相应条件,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补充公告的详细情况请具体参见我公司对外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公告有效期:5个工作日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5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 系 人:杨颖超,陈思源

  联系电话:0571-85771373,0571-85775903

  电子邮件:yangyingchao@cinda.com.cn,chensiyuan@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B座11-12层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71-85774695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hubo@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314966612;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9-85507896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3年7月27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6月8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临海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对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0年6月15日裁定宣告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鉴于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清算义务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未能上缴该公司的公章印鉴和营业执照,现公告如下: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公章印鉴自2014年10月24日起停止使用,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664069871)正、副本自2020年6月15日起作废。

  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7月27日

  公告

  绍兴高与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党雪凯和你单位劳动争议案(浙绍越城劳人仲案(2023)937号),申请人主要要求:1、确认双方2023年03月07日至2023年04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绍兴高与侠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党雪凯2023年03月07日至2023年04月23日期间工资9695.00元(不含加班工资)。3、绍兴高与侠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党雪凯2023年03月07日至2023年04月2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9695.00元。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天。本委定于2023年9月19日10时20分,在本委仲裁庭(绍兴市马臻路45号一楼1号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绍兴市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仲裁公告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婷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婷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孙婷。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婷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孙婷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联系孙婷协商还款或债务重组。特此公告。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566624064;

  孙婷  联系电话:13958588889;

  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孙婷

  单位:人民币元  2023年7月27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3年5月4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孙婷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江浙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2023-07-27 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21;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22;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24;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23;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25;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26;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28;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27;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7;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8;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20;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9;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2;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1;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0;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09;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3;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4;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6;浙江法治报2023-07-2700015 2 2023年07月2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