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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8日

  (2023)浙0102民初5477号

  吴志星、陈桂杉:你们与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174号

  杭州微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顺食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3)浙0106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173号

  王柳俊:本院受理原告谭一俊与被告王柳俊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35号

  丁苏:本院对原告程科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丁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程柯润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丁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程柯润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丁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程柯润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程柯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被告丁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905号

  喻小江:本院受理原告金振华与喻小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15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25号

  杨凡:本院受理原告沈航芬与杨凡民间借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54号

  边景云:本院受理原告杨国杰与边景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706号

  张大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691号):本院受理原告蒋春苗与被告张大雁、冯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大雁返还蒋春苗款项200000元,并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暂算至2023年3月1日止为2484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张大雁支付蒋春苗公告费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驳回蒋春苗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36元,蒋春苗负担2330元,张大雁负担380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772号

  许一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洲村前华中路145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升根音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852号

  蔡伟国(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中山路9号):本院受理原告商光平诉被告蔡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8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782号

  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沈荣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新洲路838号、杭州市临平区乾元社区7组沈家道地):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春水镀膜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瑞丰玻璃有限公司、沈荣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578号

  陈伟雅、王佳琪:本院受理杨瑞诉陈伟雅、王佳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3年5月6日为54109.59元);2.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14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31号

  胡平(男,1993年11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大街251弄12号4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11199311120059):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虹、侯言珍、余世骞、胡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孙虹、侯言珍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106714.05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7113.67元自2022年10月26日起,89600.38元自2022年12月30日起,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409.41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300元;以上暂合计为113423.46元。三、判令被告余世骞、胡平对第一、二项诉请所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确认原告对车辆(车牌号浙A4AX99,车辆识别号LGWFG6A6XGH00364,发动机号1608013302)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755号

  潘腾、潘根伟:原告周关平与被告潘腾、潘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潘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周关平借款252000元;二、潘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周关平公告费650元;三、潘根伟对前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由潘腾、潘根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75号

  常文定(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90****5870):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超锋诉被告常文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888号

  李小玉(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0****282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欠款126453.5元、利息4500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2月15日的违约金为4500元,之后的违约金以126453.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的标准支付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波博洋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175号

  章宝春(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3****5898):本院受理原告闻伟南与被告章宝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闻伟南与被告章宝春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闻伟南与被告章宝春各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070号

  金永国(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1****2216):本院受理原告王显猛与被告金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07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708号

  宁波市岳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吕过(公民身份号码:342901****0514):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古林金色针织漂染厂诉被告宁波市岳泉纺织品有限公司、吕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854号

  董孝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孝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18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董孝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150659.67元;二、被告董孝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保费1552.32元;三、被告董孝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150659.6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6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董孝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236号

  熊红华:本院受理原告刘珠香与被告熊红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205民初22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江北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533号

  陶伟超(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93****481X):本院受理原告周常梁与被告陶伟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息38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229号

  杨天森:原告连振菲与被告杨天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杨天森返还原告连振菲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天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杨天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连振菲。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72号

  劳赟炯、俞永福、李滨旭、王琴飞、张亚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亚萍、劳赟炯、俞永福、李滨旭、张素芳、尚德萍、王琴飞、高康仟、陈卫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010号

  苏州澳胤锦盛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原告林斌诉被告苏州澳拓美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苏州澳胤锦盛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周建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浙0212民初8010号管辖裁定书。被告苏州澳拓美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不服(2023)浙0212民初8010号管辖裁定书,现将(2023)浙0212民初8010号管辖裁定书及管辖异议上诉状副本送达给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11号之四

  宋芳芳、林圣道、宣铁山、威海华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华嘉鑫龙(宁波)实业有限公司与威海华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嘉鑫龙(宁波)实业有限公司要求追加被申请人宋芳芳、林圣道、宣铁山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执异111号之一

  李美海、宁波渝海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朱军华与宁波渝海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朱军华要求追加被申请人李美海为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2665号

  陈荣彪:本院受理原告陈培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7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7800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LPR)为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口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西店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2364号

  李胜科:本院受理原告张云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14时00分在本院西店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897号

  饶前高(公民身份号码:3625011968****5415):本院受理原告张钱治与被告饶前高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3)浙0281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饶前高支付原告张钱治款项1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饶前高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6228580299906683724,开户银行: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823号

  戴征升: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达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戴征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达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220元,并支付以1422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戴征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达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戴征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戴征升负担,因原告宁波达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故可由被告戴征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达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54号

  丁涛涛:本院受理原告吴坤与被告丁涛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601号

  唐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腾与被告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唐勇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85号

  马德虎: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培臻与被告马德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马德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24号

  正荣御枫(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正荣御枫(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正荣御枫(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货款35712.25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正荣御枫(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5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申请费401元,公告费用650元,合计1051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490号

  正荣御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正荣御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正荣御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方太营销有限公司货款48300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正珩(苏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正荣御尊(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04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42元,公告费用650元,合计1192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711号

  冯久顶(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75****08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甬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冯久顶、扬州嘉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执清18号

  本院根据方德朝的申请于2023年7月14日裁定受理方德朝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7月18日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方德朝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29日前,向方德朝管理人(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人恒玖大厦;邮政编码:325000;联系人:蔡慧、余承毅,联系电话:15888401401、1373834339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方德朝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3年9月7日9时在本院家事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7-28 浙江法治报2023-07-2800009 2 2023年07月2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