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28日
(2023)浙0304民初1334号
梁君懿、陈光剑、谢秀兰、周星球、周智莹、周雄鑫、周雄斌、朱珠、林文草、项晓萍、骆恩、彭章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被告梁君懿、陈光剑、谢秀兰、周星球、周智莹、周雄鑫、周雄斌、朱珠、林文草、项晓萍、骆恩、彭章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466号
梁君懿:本院受理原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坚、陈茹意、梁君懿、金海成、陈焕团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疫情防控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等审理阶段告知书各一份。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6执清10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周贻葵的申请,对周贻葵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于2023年7月20日指定平阳县公证处组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职管理人团队,于2023年7月24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周贻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联合管理人。周贻葵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8月29日前向周贻葵的联合管理人之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8月30日15时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需在周贻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终结前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26执清11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吴黎明的申请,对吴黎明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于2023年7月20日指定平阳县公证处组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职管理人团队,于2023年7月24日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吴黎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的联合管理人。吴黎明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8月29日前向吴黎明的联合管理人之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逾期未申报的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8月30日15时在平阳县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需在吴黎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终结前依法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情况说明。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760号
李明发(330423196211264410):本院对原告嘉兴市熠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1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货款35499.03元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3月26日始按同期LPR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742元、公告费560元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32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23年7月2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汉克博阿斯时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为债务人海宁汉克博阿斯时装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海宁汉克博阿斯时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8月30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邮寄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2号楼7楼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368342096;联系人:俞律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汉克博阿斯时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33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23年7月2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债务人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浙江省海宁市水月亭西路459号;联系电话:13575358655,13967358457;联系人:钱俊、徐志杰)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兰博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交付或作出说明的,视为拒绝交付。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方式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下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11号之一
2023年6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雷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担任雷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了解发现,在管理人就雷磊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中的有关情况对其进行询问时,雷磊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答复。本院认为,债务人雷磊对于管理人就其申请进行的询问,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的答复,本案具有《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第54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终止雷磊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2118号
李用锋: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2118号原告浙江江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用锋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李用锋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银行贷123289.35元;2、被告李用锋支付原告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自2021年3月25日起计算,实际计算至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4月18日为13966.05元);3、被告李用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李用锋名下所有的桂EEX820小型车辆拍卖、变卖款项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措施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7日14时30分在南太湖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法庭(红丰路1516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504号
周锦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义分公司、浙江小吙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与王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答辩通知等。原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内容,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465号
林德准: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幻雅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德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15号之一
2023年6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骆兴兴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欧巴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欧巴香食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欧巴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欧巴香食品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宣告东阳市欧巴香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272号
宁波季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俞东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翎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季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俞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举证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3年9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25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985号
丁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诉被告丁峰、五河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赔偿款39354.13元,并由你承担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755号
蔡海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蔡海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4911.81元、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14045.05元、费用10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175号
池小兵:本院受理原告张新荣与被告池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归还给原告张新荣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328号
金华希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希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吾悦日用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081.37元,并赔偿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8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62号
陈立康:本院受理原告王挺云与被告陈立康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王挺云货款人民币25174元,并赔偿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07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64号
陶妙林:本院受理原告邵仙琴与被告陶妙林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邵仙琴货款人民币109240元,并赔偿自2023年5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4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596号
杨君华(3310041984****2211):原告林姜颖与被告杨君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杨嘉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本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9月22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620号
郑海红:原告祝玲斐与被告郑海红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海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祝玲斐代偿款人民币238866元,并赔偿以2388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5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海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49号
申请人嘉兴市华俊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567060,金额为30000元,出票人为台州迪邦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台州市和睿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8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4737号
罗淑英:本院受理徐菊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桃渚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4735号
罗淑英:本院受理金美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桃渚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