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7月31日
(2019)浙0105执839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8月5日10时至2023年8月6日10时止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戚某某持有的浙江创基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8.9127%股权(出资额200万)进行二拍公开拍卖(一拍流拍)。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品介绍参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若二拍流拍将继续下一流程。享有优先购买权人须向本院提交申请,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竞买人竞买条件是否受限自行咨询。法院联系电话0571-88166838。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391号
吴永海:本院受理原告邵兰香诉被告吴永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474号
徐艳: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应与被告徐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2559号
许全英:本院受理陈庆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3430号
邹国民:本院受理吕惠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告知书、交费通知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05号
关望、马晶:本院受理原告赵翊彤诉被告关望、马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67号
王喆研、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况达龙与高文斌、王钦卿、王喆研、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39号
娄笋:本院受理原告郭玉明诉被告娄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893号
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梦怡诉被告杭州梦乾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1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915号
谢陈炜:本院受理原告周云诉被告谢陈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033号
戴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吴林江诉被告戴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10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90号
章梁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章梁法、万城万充(杭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2124号
赵玉良(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民建68号):本院受理原告钱兵与被告赵玉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诉讼费结算通知单、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赵玉良支付钱兵货款110899元,并支付以11089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19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钱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18元(预收4415元),由赵玉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430号
高恩华(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蜜蜂村19组43号):本院受理原告周利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267号
钱侠剑:原告袁志明与被告钱侠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226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志明撤回对被告钱侠剑的起诉。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078号
徐超(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东门美景花园4幢2单元504室):本院受理原告王向阳与被告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王向阳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0000元并支付2021年3月12日至今利息按1.5%;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桐庐法院分水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591号
杭州创羽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和生与被告杭州创羽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原告张和生与被告杭州创羽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7日签订的《协议书》于2023年7月8日解除;二、被告杭州创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和生业务费167530.9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杭州创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和生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张和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63元,保全费1357元,合计5020元,由被告杭州创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63号
李文玉(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51****1318):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李文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94号
刘院来(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8****5425):本院受理原告孔秀波与被告刘院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孔秀波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院来立即向原告支付孔秀波货款本金共计21585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院来向原告孔秀波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21585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应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69号
宿彬(公民身份号码:1324211966****0216)、谢荣慈(公民身份号码:1330221970****066X):本院受理的原告常英波诉被告宿彬、谢荣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887号
杨银龙(公民身份号码:4110231989****0535):本院受理的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徐强、赵爽、杨银龙、杭州捷帮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8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30号
陈雷(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6****679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梁山泉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385号
王风娥(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1****418X):本院受理原告何德裕与被告王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28号
何冬茶(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3****1862):本院受理的原告翁小明诉被告何冬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527号
韩双胜(公民身份号码:3408221986****5810):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燕芬诉被告韩双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5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724号
陈伟林(公民身份号码:4405251968****03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万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伟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658号
浙江浙荣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瑞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荣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浙荣建设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05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800号
宋仕军(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9****3010):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宋仕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仕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13400元。本案受理费135元,由被告宋仕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78号
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罗记蔬果店与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罗记蔬果店货款1033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56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货款10337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罗记蔬果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397号
张华杰:本院受理原告邹乐辉与被告张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8时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44号
郭宏亮:本院受理原告卿英诉被告郭宏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4日9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777号
陈昭平:本院受理原告胡天高与被告陈昭平、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9月18日14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80号
郭雪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与被告郭雪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580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郭雪峰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赔偿金50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郭雪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66号
宁波市玖号体育策划有限公司、宋思静、佘胜尧:本院受理原告汪冠仁、张奕辰与被告宁波市玖号体育策划有限公司、宋思静、佘胜尧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645号
大连顾全墙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立功与被告大连顾全墙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645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限被告大连顾全墙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张立功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延迟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大连顾全墙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113号
李天平: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5113号]原告蔡永跃与被告李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814号
张云峰、杨琳:李俊怡与张云峰、杨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托管资金20274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二、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公告费等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4日9时1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097号之一
尹学军:本院受理原告孙美君诉被告尹学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学军赔偿原告孙美君医疗费5225.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976元、残疾赔偿金147738元、误工费14412.25元、交通费250元、鉴定费2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84801.66元,扣除已经垫付的7000元,尚需支付177801.66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孙美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2070元,由原告孙美君负担32.50元,被告尹学军负担2037.50元;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尹学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11号
熊章兵、黄维忠:本院受理的原告冉垫辉诉被告熊章兵、黄维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冉垫辉货款44404元,并支付自2023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4440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冉垫辉其余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10元,由被告熊章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熊章兵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缴纳,被告熊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2号
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周耀武:本院受理原告岑新苗与被告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周耀武、宋国辰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52号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岑新苗与被告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周耀武于2013年9月9日签订的《交货协议书》于2023年3月23日解除;二、被告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岑新苗货款200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被告周耀武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达拉特旗河泰金属冶炼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岑新苗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