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日
(2023)浙0108民初2998号
虞烈波:本院受理原告来晶丹与虞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456号
张健龙:本院受理原告邱涂平诉被告张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18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3208号
王忠伟:本院受理原告王晰诉被告王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欠款19400元借款,同时偿还自2018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利息,即19400元×1.2%(每月)×12个月×5年=13968元,本息合计33368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60号
陈姗(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86****1547):本院受理原告余喜平诉被告陈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190元,并支付利息7005元(利息暂计自2020年7月9日至起2023年4月3日止,2023年4月4日起以7019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7000元。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17号
周兵(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1****2413):本院受理原告哀永强诉被告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被告归还24000元人民币;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4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038号
缪开斗(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4****337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缪开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37号
樊国芳(公民身份号码:3610231969****2437):本院受理的原告左丁根诉被告樊国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615号
黄贤茂(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0****801X):本院受理原告俞德龙诉被告黄贤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贤茂立即向原告支付俞德龙货款本金共计4215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黄贤茂向原告俞德龙支付欠款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以4215元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应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日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607号
励剑锋(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8****0373)、上海吃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董科达与被告励剑锋、上海吃香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481号
石忠华(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6****4916):原告姚灵飞与石忠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4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822号
许德响(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4****3375):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日键建材商行与被告许德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破2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阳意的申请,于2023年6月29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市海曙金手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宁波市海曙金手指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宁波市海曙金手指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邮编:315040;联系人:王倩玲;电话:18958367192]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及债权有无受偿,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海曙金手指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海曙金手指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市海曙金手指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市海曙金手指服饰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97号
郑和通(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36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广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郑巨韩、叶定康、郑和通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FHA经销合作协议》于2022年6月24日解除;2、被告上海飞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1863940元;3、被告上海飞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迟延还款所产生的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13日止为234902元);4、被告上海飞和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郑巨韩、叶定康、郑和通对上述第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五被告退还原告全部保证金及赔偿利息损失后,从原告处取回2辆半挂牵引车(VIN码分别为:LFWSRXSJ5MKA00364、LFWSRXSJXMKA00375),2辆沪尊S200重卡车(VIN码分别为:LFWSRXSJ1NKA00119、LFWSRXSJ8NKA00120);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五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63号
徐林(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2****779X):本院受理原告赵献余为与被告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赵献余货款56211元及以56211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20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徐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72号
宋成良(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80****5412):本院受理原告金永括与被告宋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57号
李永斌(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5****123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永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73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859号
王中情(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1212)、杨徐州(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9****127X):本院受理原告陈波与被告王中情、杨徐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中情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陈波损失14360元。二、驳回原告陈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09元,由被告王中情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北仑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破申1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张东申请,于2023年7月18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80号国际金融服务中心A座10楼,宁波威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马小姐,0574—86372973),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3年9月14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企业各种印章、合同协议、财产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浙江邦民建设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召开(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光大路8号)。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15号
崔立国: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世纪兴辉建材有限公司诉崔立国、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特47号
本院受理王波申请宣告计月娥死亡一案,经查,计月娥,女,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蔡郎桥村东楼5组25号,自1998年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计月娥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自即日起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为自公告之日起1年,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963号
周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姜山闽顺食品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080号
吴贵: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南海科嘉建材商行与被告吴贵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南海科嘉建材商行货款42700元,并赔偿以42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吴贵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贵负担(因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南海科嘉建材商行已交纳,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市奉化区南海科嘉建材商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破22号
根据上海菱秀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浙0226破申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3年7月21日指定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10日前,向管理人依法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供证据(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475号和丰创意广场意庭楼8楼;邮政编码:315040;联系电话:童律师:13429392690)。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无法清算,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986号
沈亮、别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被告沈亮、别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3009.75元,利息6429.05元,罚息、复利153.3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5月5日),并从2023年5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律师费8000元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4、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沈亮名下的位于余姚市马渚镇西城枫景11幢208室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价后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614号
威海乐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益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乐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威海乐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益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货款113435元,并支付以货款113435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9元,财产保全费1087元,合计3656元,由被告威海乐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威海乐佳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仅部分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与未上诉当事人相关的判决部分自未上诉当事人上诉期限届满后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58号
刘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强诉被告刘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王强货款19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刘诗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用650元,由被告刘诗平负担。该款已由原告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694号
潘长裕:本院受理原告王妍、孙明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08号
彭刚:本院受理原告王子生与被告彭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王子生借款7000元,另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072号
范亮:本院受理原告叶惠达诉被告范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344号
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长裕:本院受理原告徐益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浙江吉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潘长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徐益欠款1997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077号
张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钱兴华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40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钱兴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6671.4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74元,由原告钱兴华负担103元,被告张国强负担27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国强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交缴本院,公告费由被告张国强直接交付原告钱兴华,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横河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