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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法趣

法院公告

2023年8月1日

  (2023)浙0291民初1007号

  李留杰(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87****2018):本院受理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韦李艳霞、郭传金、李留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192号

  陈春海、叶焕岳、陈旭浩、陈旭茂: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陈春海、叶焕岳、陈旭浩、陈旭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384号

  罗洪都、傅存忠、谷建道、陈斌、包绍远:本院受理原告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罗洪都、傅存忠、谷建道、陈斌、包绍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3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666号

  温州栩叶建设有限公司、徐选聪:本院受理原告叶百权与被告温州栩叶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徐选聪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1516号

  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1516号原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被告判后答疑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00000元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60元,由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1387号

  刘串串: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138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串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刘串串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支付代为偿付的车辆维修款95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刘串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089号

  吴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吴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罚息1884.50元(已计算至2023年3月2日止,之后利息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47元,由被告吴辰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170号

  李骏钐:本院受理原告张宝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17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骏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宝春货款27719元,并支付以2771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6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991号

  黄利华:本院受理王文彩诉黄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319号

  陈玲娟:本院受理原告虞真林诉被告陈玲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寿龙光、陈玲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虞真林代偿款216521.1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16521.1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8元,由被告寿龙光、陈玲娟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玲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11068号

  刘显华:本院受理原告鲁海波诉被告刘显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锌合金货款160481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国贸第八审判庭(义乌市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2655号

  陈肖虎:本院受理原告郑向涛与被告徐帅阳、陈肖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帅阳、陈肖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向涛货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2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徐帅阳、陈肖虎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陈肖虎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横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213号

  许少文(住浙江省龙泉市八都镇溪坪村沙溪0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502197209231935):本院受理原告方移香、朱华冬与被告许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许少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方移香、朱华冬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移香、朱华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许少文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38元,由原告方移香、朱华冬负担107元,由被告许少文负担2231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1044号

  姚宏宪:本院受理刘万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923号

  詹晓宇:本院受理汪三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2703号

  虞忠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景隆散装水泥有限公司与虞忠新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1003民初2703号],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3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1.2%计算,现暂算至2023年5月17日,共计9年,利息为81648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合并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鲍罗亭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959号

  苏步清:本院受理原告茅龚兵与被告苏步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苏步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茅龚兵借款本金1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苏步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243号

  孔庆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洪股份经济合作社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324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一、判令你立即支付2022年后半年租金100000元以及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前期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5月30日为14600元);二、判令你立即支付水、电、物业费11102.2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452号

  王升: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王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45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升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4256元及截至2023年3月30日的利息8686.97元,并支付以本金4425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23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26号

  施灵智:本院受理原告李连福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送达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施灵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连福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施灵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7月20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3民初1594号,被告余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杨旭借款本金应为“11400元”,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法趣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01 浙江法治报2023-08-0100010 2 2023年08月0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