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日
(2023)浙0106民初5483号
郑讯波:本院受理原告许海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484号
郑讯波:本院受理原告陈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552号
王海云:本院受理原告张睛雨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4740号
杨骏涛:本院受理原告叶凡与被告杨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180号
胡明:本院对原告郑荣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荣君借款本金324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24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胡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荣君公告费9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胡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196号
许兰兰:本院受理原告蒋水华诉被告许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936号
吴干成(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齐家沙村):本院受理原告颜家明与被告吴干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701号
王将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乘庄村王家):本院受理原告周友虹诉被告王将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王将杰归还原告周友虹借款42000元;2、本案公告费用由被告王将杰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将杰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1116号
聂根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陈益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2023)浙0182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益全、聂根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874.41元,并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该款自2023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陈益全、聂根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三、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陈益全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9M9M0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VSHFCAC3FH059360)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71元,由被告陈益全、聂根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33号
阮栋(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1****1118):本院受理的原告车壹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被告阮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57号
上海崇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告国骅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晶、上海崇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13号
周泽安、深圳市中投供应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文华、周泽安、东莞市千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投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11号
周泽安: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建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泽安、东莞市千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2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244号
安丽霞(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0****3423):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凯喜雅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丽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315号
梁家斌(公民身份号码:532326********0015):本院受理的原告许宏宝诉被告梁家斌、浙江宏宇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63号
贾兰青: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金莉花机械电器制品厂(普通合伙)与被告贾兰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贾兰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市镇海金莉花机械电器制品厂(普通合伙)支付货款14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8元,由被告贾兰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贾兰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镇海金莉花机械电器制品厂(普通合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544号
王卫:本院受理原告朱晓琳与被告王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544号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卫返还原告朱晓琳借款48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朱晓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4911号
原告深圳火王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火王电器有限公司、钟毅、佛山市德珠厨卫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慧八贸易有限公司、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樱邦电器洁具经营部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宁波火王电器有限公司、钟毅、佛山市慧八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德珠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樱邦电器洁具经营部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火王”、“火王厨卫”字样的抽油烟机、燃气灶具商品,停止在网页、抖音、微信、网络店铺宣传中使用上述标识;二、被告宁波火王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域名、微信公众号名称中使用“火王”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限被告宁波火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及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宁波火王电器有限公司与原告深圳火王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火王”系列商标不具有关联关系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宁波火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四、限被告宁波火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火王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含维权合理开支);五、被告钟毅在赔偿金额7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四项判项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佛山市慧八贸易有限公司在赔偿金额4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四项判项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佛山市德珠厨卫科技有限公司在赔偿金额4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四项判项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樱邦电器洁具经营部在赔偿金额7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四项判项确定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限被告宁波火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火王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金费2500元;十、驳回原告深圳火王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深圳火王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被告宁波火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7188元,被告钟毅负担1006元,被告佛山市慧八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75元,被告佛山市德珠厨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75元,被告城关区雁滩家具市场樱邦电器洁具经营部负担100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判决,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112号
陈先章、丁爱娟、方春娥、袁国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先章、丁爱娟、方春娥、袁国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614号
王钱、韦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池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钱、韦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614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王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15145.08元,并支付以未付代偿款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韦红就被告王钱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钱、韦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72号
潘华:本院受理原告刘增林与被告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77号
石金焱、孟松、王奇:本院受理原告葛斌浩诉被告吴水荣、黄必胜、王永亮、吕振尧、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金焱、孟松、刘俊霞、王刚、王奇、第三人浙江仙人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545号
母辉辉:本院受理原告刘金超诉被告母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3年9月21日9时45分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336号之一
洪金东:原告徐丹东与被告洪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金东归还原告徐丹东借款7000元并支付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洪金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309号
向涛:原告项朝金与被告向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084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3年9月18日14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92号之一
田荣军:原告田维才与被告田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田荣军归还原告田维才借款本金1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田荣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503号之二
刘斌水(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74****5617)、俞杨(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9****8136):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水、俞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斌水在未缴纳出资范围1000000元内对合肥百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的货款10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俞杨在未缴纳出资范围4000000元内对合肥百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余姚市峻熙塑料有限公司的货款1075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元,由被告刘斌水、俞杨共同负担。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773号之一
桐城市玉艺包装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城市玉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77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桐城市玉艺包装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创基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注塑机款10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被告桐城市玉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143号
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新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宁波新港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之一判决如下:一、原告宁波新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库租赁合同》于2022年11月17日解除;二、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租金437103.15元、电费23506.80元;三、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145701.05元;四、驳回原告宁波新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20元,减半收取计5660元,由原告宁波新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97元,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5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552元,由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宁波新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之二判决如下:一、原告宁波新港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办公室租赁合同》于2022年11月14日解除;二、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新港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18000元租金,并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三、驳回原告宁波新港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宁波新港国际保税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上海豫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381号
陈广禹、李全锋: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分别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609号
徐斌、徐小四: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徐斌、徐小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15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849号
王波:本院受理朱发照与王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011号
李清:本院受理林树与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11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950号
江苏伟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鼎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鹏程与江苏伟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鼎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10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