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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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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2日

  (2023)浙0282民初3791号

  刘建成:本院受理慈溪市小小汽车维修厂与刘建成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行审2号

  张乙辉: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与张乙辉行政处罚一案,你是本案被执行人,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于2022年9月14日作出杭温关缉查[2022]03—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人民币5000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行审8号

  苏兆辉(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310055018,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田乡上村村103号):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温州海关与被申请人苏兆辉罚款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行审8号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听证须知、执行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并决定于2023年9月6日(周三)15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举行听证。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由本人或受委托人准时到庭,受委托人到庭的需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届时未能准时到庭的,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60、5030、5031、5032号

  周淼、高学勤、郭森立、长春市平封商贸店: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淼、高学勤、郭森立、长春市平封商贸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0号

  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46839.73元及违约金(以246839.73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温州市凯壹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温州市歌旸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浙江创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04民初8925号

  谭先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万士隆鞋业有限公司、谭先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304民初8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先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35000元;二、驳回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8元,被告谭先美负担155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谭先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2)浙0324破21号

  本院根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的申请于2022年7月18日裁定受理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9月5日指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担任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本院自2023年6月13日起对天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3927号

  郭忠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水木与被告郭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浙0402民初392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南湖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21号

  金利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斐斐与被告金利宝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金利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斐斐借款本金440000元,并支付利息79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0880元,合计630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40元,减半收取5070元,由被告金利宝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323号

  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西尼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奥迁电梯配件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费18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404号

  俞维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梦缘电子元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俞维明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4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9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俞维明负担本案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撤部分被告)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练市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477号之一

  安吉希墨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室:原告张兴蓉诉被告安吉希墨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安吉希墨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室退还张兴蓉装修款30000元及赔偿损失2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安吉希墨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610元由安吉希墨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室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754号之一

  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安吉安畅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安吉安畅道路施救服务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2日起按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安吉希墨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安庆鹏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破10号

  2023年3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属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故应依法对其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海邦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83破31号之一

  2023年7月27日,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依法对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及债务情况开展了调查,现根据管理人的调查结果显示,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主要的财产为对赵珂等三人享有的债权(房屋租赁费及违约金),现上述债权的追收已进入诉讼阶段,即使上述债权全部追收成功也仅为96.07万元,但债务总额约为317.75万元。故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也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现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裁定宣告嵊州铂镧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6号

  本院根据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21日裁定受理了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4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5日前,向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8857951675、鲍律师1390679515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超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上午10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强清1号

  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于2023年7月27日决定由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组成清算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的严凌振为清算组负责人。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地址: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江路458号深蓝大厦8层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陈世民13071829503、王叶苗13806879080)。浙江海兴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及相关资料。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400号

  武义阿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建民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武义阿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田建民承揽款67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401号

  张帆:本院受理原告方小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方小润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小润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415号

  邹卓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诉你、徐惠莉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惠莉、邹卓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26241.96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6月5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580号

  郑卫君:本院受理原告李荣辉诉被告郑卫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560号

  朱向丽:本院受理原告浦江春蚕工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向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71号

  陈朝海:本院受理陈必连诉陈朝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76号

  陈向阳:本院受理原告周金星与被告陈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向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周金星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5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陈向阳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034号

  周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毛建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0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周建华偿还借款127000元并赔偿以该款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LPR4倍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964号

  刘建琴:本院受理原告黄玉其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建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玉其60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07号

  徐国鑫:本院受理原告孙小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欠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LPR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511号

  徐国鑫: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科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2830元,并从2022年9月24日开始以128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的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大洲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6094号

  吴纪宝:本院受理原告金子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3971号

  余益明(3302241965****4112):本院受理原告尤法明诉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送达有关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397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尤法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公告费560元,由尤法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临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8-02 浙江法治报2023-08-0200007 2 2023年08月0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