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3日
(2023)浙0282民初6743号
祝老慧:本院受理原告艾光仁与祝老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3820号
河南白氏实业有限公司、白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长川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白氏实业有限公司、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白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长川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货款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白伟对被告河南白氏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原告其他利息【以上述货款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4日起至400000元货款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9.6%减去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的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860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7685元,由被告白伟负担9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2970元,公告费用650元,合计362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3232元,由被告白伟负担388元。上述款项已由原告交纳,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63号
温州市龙湾永中庄雪银超市: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永中庄雪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451号
郑林春:本院审理原告王贺伟与被告郑林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林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贺伟货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郑林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863号
金柏清:本院受理吴渠涛诉金柏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49000元,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49000元为基数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实现债权的代理费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352号
王潮存:本院受理原告舒兴诉被告王潮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277号
姚惠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7205284420):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宇峰与被告姚惠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3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姚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宇峰货款36761元和利息(以36761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财产保全费388元,合计1108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784号
杭州韵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KC7L23W):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正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照年、杭州韵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37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315号
湖州升隆包装用品有限公司、鲁翔(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610241038):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乌镇包装品厂诉被告湖州升隆包装用品有限公司、鲁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672号
施安康: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凤美与被告施安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施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凤美货款2955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955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98元,由被告施安康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682号
施安康: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凤美与被告施安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等文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施安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章凤美借款本金561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61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762元,由被告施安康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724号
马学超:本院受理原告金松林与被告马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清偿所欠的借款280000元,并支付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年14.6%计算的利息4319.17元,以及以280000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为止按照同期LPR的四倍计算即年14.6%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3年1月29日为3293.11元,暂共计为287612.28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9月25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541号
程宝华:本院受理原告徐燕诉程宝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383号
周荣鑫:本院受理原告叶先胜与被告周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9月21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3588号
方连尤:本院受理原告杨李元与被告方连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35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杨李元赔偿金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玲雅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7号
本院根据浙江丹龙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21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4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5日前,向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鲍律师18857951675、鲍律师1390679515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佳捷家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9月1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462号
罗福求:本院受理原告江中明与被告罗福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37500元并支付利息27000元(从2017年1月17日起按月利率1%暂计算至2023年1月16日止,之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645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郭子教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26日15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262号
王朝辉、于富珍: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强诉被告王朝辉、于富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暂付利息54000元(暂付利息从2008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起诉之日止),以上共计74000元;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5%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444号
陈双照(住浙江省浦江县岩头镇青峰村盛村4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7907161719):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顶鑫装饰材料厂为与被告陈双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双照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顶鑫装饰材料厂货款人民币6470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6470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被告陈双照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068元,由被告陈双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特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吕益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吕旖旎失踪一案,被申请人吕旖旎(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9203105720),汉族,户籍地为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下宅口村更山路47号。系申请人吕益波之女。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在《浙江法治报》上发出寻找吕旖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吕旖旎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吕益波系被申请人吕旖旎的父亲,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主体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判决为:一、宣告被申请人吕旖旎失踪。二、指定申请人吕益波为被申请人吕旖旎财产的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2951号
李建伟:本院受理原告蒋云仙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蒋云仙加工款7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建伟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800号
祝春龙:本院受理原告余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你偿还借款14000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破8号之二
因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1日裁定终结浙江衢州金广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518号
李竹根:原告张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519号
张燕勇:原告王小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51号
申请人费县香香样册包装设计店因遗失台州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彭泽禾丰工贸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22174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12号
本院根据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及债权人的申请,于2023年7月16日作出(2023)浙1124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松阳县永兴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9日作出(2023)浙1124破1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永兴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中东路557号三楼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曾伟梅、刘锋;联系电话:13666560702、13967083490】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永兴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永兴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