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4日
(2023)浙0106民初5141号
黎康康:本院受理原告任旭婷与被告黎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5169号
王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双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湖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073号
张东辉:本院受理原告张斌诉被告张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补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205号
林凡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新洲支公司诉被告林凡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程序转换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20分在浦沿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62号
邓兵祥:本院受理原告陶碧群诉被告邓兵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091号
朱国光(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南路72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娟与被告朱国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担保代偿款230000元,并以23万元为基数的利息154639元,本金加利息共计384639元,从2011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1日起按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至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3971号
濮华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富春街140号504室):本院受理原告孙可诉被告濮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696号
华刚: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麻学民诉被告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桐庐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384号
郭树海:原告洪建明诉被告郭树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人民法院威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626号
郭树海:本院受理钱建陆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320号
覃晶(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4****4221):本院受理原告朱宣瑞诉被告覃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2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359号
王南各(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7****0852)、宁波爱尚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包荣辉与被告王南各、宁波爱尚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7982号
靳明(公民身份号码3701241974****7512):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江萍与被告陈幼波、第三人靳明、张素芹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7982号上诉状副本。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16号
占立新(公民身份号码3425291974****2810):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书诉被告占立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2212号
周泽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北极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益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泽安、东莞市千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221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417号
王勇(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77****5139):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平剑诉被告王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617号
刘正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许美银建材商行诉被告刘正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260号
浙江钲钦机电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象山金森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华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核工业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钲钦机电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代位履行支付原告租赁费、租杂费、租赁物不能归还的赔偿金合计556662元;2、判令二被告代位履行支付第三人因违约而需承担的违约金暂计246678.7元(自2020年12月12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主张至实际金额付清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合计803340元。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88号
艾靖华(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3597):本院受理原告王慧巧与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原告与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两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25000元并赔偿原告返工损失3000元、租金损失7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657号
艾靖华(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6****3597):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剑与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陈文剑与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6月8日解除;2、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陈文剑装修款18000元;3、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陈文剑违约金4000元;4、被告艾靖华应对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宁波聚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艾靖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196号
安志学(3709021978****0915):本院受理原告化建建与被告安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志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化建建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安志学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87号
寇龙涛(4104261993****3013):本院受理原告唐安与被告寇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剩余借款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217号
张竑、云南富滇公路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竑、云南富滇公路技术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车辆租金及取车人工费、差旅费合计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733.33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0日;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讫日止,继续按年化24%计息);两项暂计人民币106733.33元;2、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以上合计114233.33元;3、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前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22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438号
韩文钦:本院受理原告许忠海与被告韩文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许忠海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尚欠轮胎款人民币30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431号
侯家一:原告于金城与被告侯家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侯家一支付原告于金城货款111536元、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1000元,合计117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1元,由被告侯家一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110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58元,由被告侯家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于金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27号
顾宗洁、孙厚义:本院受理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顾宗洁、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孙厚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586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顾宗洁、鱼台县强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孙厚义承担;2、请求依法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92号
周洁:原告宁波味灵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告周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087号
广德市双利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绿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德市双利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60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邱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197号
刘亚:本院受理原告徐静壮与被告刘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1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再6号
哈尔滨划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市邦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承财与原审被告宁波首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杭州首赢盛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划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市邦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抗诉书、再审裁定书、原审判决书、立案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2968号
封定霞:本院受理原告明学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2023)浙0213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2023)浙0213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利息壹仟伍佰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2023)浙0213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内容: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3)浙0213民初2968号民事裁定书之一内容: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封定霞名下价值16500元等额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案将于2023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破33号
2023年6月30日,本院根据债权人黄婷婷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缦卡摄影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宁波甬港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你(你单位)应在2023年8月22日前,向宁波市缦卡摄影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沧海路1926号上东国际2号楼3楼;联系人:王律师;电话1377722355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缦卡摄影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缦卡摄影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宁波市缦卡摄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依法应承担相应义务,宁波市缦卡摄影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负有清算义务的责任人应妥善保管并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宁波市缦卡摄影有限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如逾期未移交或上述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毁损、灭失导致宁波市缦卡摄影有限公司无法清算的,宁波市缦卡摄影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院定于2023年9月4日14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553号
谭光董(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沙头镇上垌村井冲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450421200305238575):本院受理原告韩顺辉与被告谭光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谭光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韩顺辉借款43861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5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韩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8元,由原告韩顺辉负担70元,由被告谭光董负担89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769号
郑亮(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9****2515):原告陈勇与被告郑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勇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郑亮支付原告欠款3510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2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522号
胡成安(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53****5134)、李秀维(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1****6810)、单荣坤(公民身份号码:3422231953****513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郭东亚、余姚市嘉龙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单荣坤、胡成安、李秀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5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1、被告李秀维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578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2、被告胡成安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855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3、被告单荣坤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917.1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4、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90元,由被告李秀维负担50元,由被告胡成安负担5元,由被告单荣坤负担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