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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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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4日

  (2023)浙0281民初3034号

  韩清利: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文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03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黄文环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黄文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376号

  赵光兵、宁国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柱钧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进行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柱钧2023年4月14日后十五年护理费为623640元(83152元/年×15年×50%);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与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孙益莎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102号

  熊家华(公民身份号码:3623211994****7116):原告金梅琪与被告熊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利息款134999.4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987号

  朱泽民:本院受理原告吴乃军与朱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052号

  盛雪晖:本院受理原告刘佳傲诉被告盛雪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8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红伟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3年9月18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711号

  潘科武: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科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881号

  李毛力: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毛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517号

  舒婷:本院受理原告潘立贵与被告夏念岳、舒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304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4626号

  陈光海:原告海宁市韩欣阁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只能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8000元及利息114166元(自2021年2月16日起暂算至2023年2月28日,之后利息以46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许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439号

  娄国英: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小英与被告娄国英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限被告娄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章小英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986元,由被告娄国英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执1145号

  相关人员:原告梁涛与被告邬亮、倪国佳、王平名誉权纠纷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日作出(2022)浙07民终4335号民事判决。因被告邬亮、倪国佳、王平在星月花园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对原告梁涛发表了侮辱性不当言论,其行为侵害了梁涛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邬亮、倪国佳、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通过在星月花园业主1群、星月花园业主2群发布致歉声明的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具体内容由本院审定);如拒不赔礼道歉,本院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告负担。”上述判决生效后,邬亮、倪国佳、王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梁涛向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3)浙0702执1145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496号

  葛东峰: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葛东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1、限被告葛东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2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浦江县运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葛东峰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4号

  磐安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陈锋对被申请人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4日指定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破产管理人。现就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1、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0日内,向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花月路211号11楼金华公众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300联系人:孔先生;联系电话:0579—84664449、1895799191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2、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3、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占有或管理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浙江澜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9月15日14时30分,在磐安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9857号

  浙江明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伊美薄膜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明人投资有限公司、义乌市迪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福田金融法庭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11262号

  鲍中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哲鼎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鲍中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不诚信诉讼风险提示书、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法律责任警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在福田金融法庭一号审判庭(义乌市福田街道金融6街福田银座B座4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518号

  金泽民:本院受理原告童梅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随原告童梅萍共同生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执清4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郑志文的申请于2023年4月21日裁定受理郑志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开化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郑志文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江宁路116号开化钱江源会计师事务所,联系人:余梨梅,联系电话:13750707631,邮政编码:3240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郑志文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郑志文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15时00分在开化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969号

  管仙国:本院受理原告於春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600000元以及本金1000000元从2021年12月14日开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0.75%计算的利息。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开庭前一天。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3543号

  林汝富:本院受理原告李正富与被告林汝富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3年9月26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376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自立案之日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23号

  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永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31130674、票面金额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8月1日判决:1、宣告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永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31130674、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2、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鄞州永林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0号

  本院根据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12日裁定受理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5日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8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7—8层,联系人:卢炳钧律师、胡佳俊律师,联系电话13757099351、158687270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缙云县富士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2日9时00分在缙云县人民法院新碧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13号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及债权人的申请,于2023年7月16日裁定依法受理松阳县古丰地板厂(以下简称“古丰地板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9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古丰地板厂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古丰地板厂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召开古丰地板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14号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移送及债权人的申请,于2023年7月16日裁定依法受理浙江众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邦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9日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众邦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万地财富大厦A座6楼;邮政编码:323000;联系人:魏巍;联系电话:13757092023),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众邦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号法庭召开众邦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松阳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6月2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4民初3542号、(2023)浙0304民初3544号,开庭日期均应为“2023年9月4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08-04 浙江法治报2023-08-0400007 2 2023年08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