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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8月7日

  (2023)浙0302民初6798号

  方睿:本院受理原告余敏诉方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简易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1377号

  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新城亿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牡丹江世融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3137号

  经纶:本院受理原告新世纪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年、经纶、黄顺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3)浙0303民3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189号

  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兰莺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信用惩戒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346号

  余小游、马瑞廷: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小游、马瑞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96号

  刘加国: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加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51号

  吴国正: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33号

  曾阿容、连淑金、温州市童遥童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双凌无纺布厂与被告曾阿容、连淑金、第三人温州市童遥童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1889号

  吴天樑:本院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北白象小微企业专营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4476号

  陈海龙: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拓疆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649号

  吴钻海: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成与被告吴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0192元;2、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9月13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2559号

  慈溪市浙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杰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浙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慈溪市浙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绍兴杰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5573.8元,并以62574.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以2999.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绍兴杰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9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2159元,由被告慈溪市浙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531号

  谢朋: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丰恺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549号

  季海英:本院受理吴珍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26民初15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季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吴珍珍借款36400元及利息(其中以26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以3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起诉时LPR四倍计)。本案受理费168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33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338号

  杭州东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中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东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杭州东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中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2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860元,由被告杭州东岸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7272号

  苏筱敏:本院受理原告温岭市鑫跃鞋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9号

  本院根据周小红的申请在2023年6月21日作出(2023)浙1102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丽水汉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汉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依法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汉金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8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丁律师;联系电话:157068026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汉金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汉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汉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控人应尽快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本院定于2023年9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债权人:

  《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8月2日经非现场债权人会议线下审议通过,并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现由管理人执行。根据《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补充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步骤,管理人于2023年8月8日起对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财产实施补充分配,分配方式为网上银行转账支付。参与第二次分配的债权额为170,310,685.88元,均为普通债权,第二次可分配的财产额为2,272,939.33元,分配比例为1.3346%。

  本次分配为最后分配,已经确定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债权人,请主动通过邮寄、电子等方式提供給管理人银行账户。因不提供银行帐户、不自行领取分配额等原因,自本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视该部分债权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由管理人将该部分债权人项下可获分配之款项直接比例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特此公告。

  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3年8月7日

  公  告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8 2023-08-07 浙江法治报2023-08-0700006;浙江法治报2023-08-0700008;浙江法治报2023-08-0700007;浙江法治报2023-08-0700010;浙江法治报2023-08-0700009 2 2023年08月07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