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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8月8日

  (2023)浙0106民初5144号

  舒玉英: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5144号原告何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898号

  杭州英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家敏与被告杭州英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杭州英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家敏2021年10月份提成17571.09元、2021年11月的底薪和提成9146.6元、2021年12月的提成6055.9元、离职保证金5730元,共计38503.59元;2、被告杭州英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家敏经济补偿金15356.14元;3、被告杭州英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陈家敏补缴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4、被告杭州英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家敏公告费650元;5、驳回原告陈家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杭州英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207号

  赵晶(杭州市西湖区西溪正庐13幢1单元801室):本院受理原告汤展鑫诉被告赵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0元;2、支付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9%,自2022年8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1338号

  刘木青:本院受理陈胶琴诉杭州大壮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木青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1338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裁定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陈胶琴撤回对被告杭州大壮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刘木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陈胶琴代理费5万元,并支付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5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木青负担。原告陈胶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刘木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1679号之一

  白雪(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大百丈村寺基里13号,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310186945。):本院受理原告钟华明诉被告卢家会、白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1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卢家会、白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钟华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39538元;2、被告卢家会、白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钟华明因本案产生的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卢家会、白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430号

  舒兴华: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2430号原告赵全龙与被告舒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宋晓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1540号

  汪越:原告周梦均、夏芳芳与被告汪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7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汪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10日内退还原告周梦钧报名费40800元;2被告汪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止10日内退还原告夏芳芳报名费1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5元,由被告汪越负担。被告汪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民初1291号

  四川静谧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中运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中广联合体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被告四川静谧投资有限公司、中财荃兴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中运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宁波中广联合体育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22)浙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46800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465号

  白友涛(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0****403X):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斌诉被告白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055号

  安志学(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8****0915):本院受理原告唐延栋诉被告安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055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安志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唐延栋借款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安志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69号

  王胜顺:原告罗亮诉被告王胜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570号

  李士旭:原告罗亮诉被告李士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57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965号

  张世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聚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099号

  宁波市鄞州中河洛凡摄影工作室、李才兴:原告金慧丽和被告宁波市鄞州中河洛凡摄影工作室、李才兴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5558号

  张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被告张亮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53797.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如被告张亮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张亮名下车牌号为浙B87JX9的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车架号:LGBL4AE09HD295984)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14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7054号

  刘明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巴丽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70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宁波巴丽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山于2022年7月26日签订的编号为FL-B-22BWL的《备忘录》及《巴丽新地商业广场物业管理规约》;二、被告刘明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巴丽新地商业广场F4007号商铺及地下室二层的仓库,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原告宁波巴丽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被告未按期腾退,需支付双方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腾退日;三、被告刘明山支付原告宁波巴丽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费238506.40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并按每天每平方米2元×434平方米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合同解除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刘明山支付原告宁波巴丽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63873.52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并按每月每平方米38元×578.67平方米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五、被告刘明山支付原告宁波巴丽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费14235.28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并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578.67平方米的标准继续计算至被告实际腾退日止)、水费2405.16元、电费20314.3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六、被告刘明山支付原告宁波巴丽新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37062.69元(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并以欠付费用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564元,由被告刘明山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明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694号之一

  昆山雄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T60F03A)、周青(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1178):原告余姚市圣杰塑化商行与被告昆山雄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周青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雄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圣杰塑化商行货款本金2393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39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赔偿律师代理费25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周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90号之一

  李胜利:原告余姚市全大补胎店与被告李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胜利支付原告余姚市全大补胎店轮胎款26840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元,由被告李胜利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2607号之一

  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金叶春:原告宁波香格里拉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金叶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香格里拉家纺有限公司货款69438.36元,并以69438.36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金叶春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被告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金叶春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1094号

  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马岳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573458027D;公民身份号码:3302191966****4831):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马岳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81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马岳淼对第一项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马岳淼支付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利息158815元,并支付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四、被告马岳淼归还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借款819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五、被告马岳淼支付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六、驳回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08元,由被告马岳淼负担,被告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415号

  江阴云飞摩配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朱清树诉李从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你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41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李从庆与你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431695.21元;2、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浒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477号

  薛俊娜、王旭臣: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薛俊娜、王旭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14时1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04号

  毕淑华: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凯威鞋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毕淑华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7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凯威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毕淑华的起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514号

  杨忠: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晶康百货商行与被告杨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82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晶康百货商行货款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2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88号

  温州市旭日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林明峰与被告温州市旭日眼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州市旭日眼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明峰2467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467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020号

  杨燕君、徐光林、王金秀: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燕君、徐光林、王金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179号

  吴小红:本院受理原告吴仁敏与被告吴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吴小红对(2021)浙0304民初8593号的所确定的货款120643元承担连带共同偿还责任,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120643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45号

  陈文华:本院受理原告洪爱娃与被告陈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共计138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850号

  田树良:本院受理原告林海铭、叶成豪与被告田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401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00号

  林小和:本院受理原告张微与被告林小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15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36号

  排则莱提·杰力力: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潘桥雯昕服装店与被告排则莱提·杰力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1559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150号

  张明干、王芳慧、吴传光、全金妫、钟友谊、谢如云、谢爱雪: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张明干、王芳慧、吴传光、全金妫、钟友谊、谢如云、谢爱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2日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08 浙江法治报2023-08-0800009 2 2023年08月08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