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8日
(2023)浙0304民初2688号
何燕: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燕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16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059号
马建彬:本院受理原告高兰、谷伟敏、章伯坚、陈德忠、吴文生、吴小丹、陈州铭、汪孝琴、陈鑫扬与被告马建彬、李祖添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7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059号
瞿晓光:本院受理原告刘良罗与被告瞿晓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05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转普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4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4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152号
陈贤蒙:本院受理原告郑建肖与被告陈贤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165号
田海燕: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郭溪单飞鞋底加工场与被告田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83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刑初80号
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庞文、雷伟、唐晓靖、王鹤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诉讼过程中,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30日。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调解协议
公益诉讼起诉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庞文,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590618001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城东三路37号。被告:雷伟,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01013121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水市镇大界腊树脚村7组。被告:唐晓婧,女,1982年5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0119820530104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渡街道安置小区2幢一单元501室。被告:王鹤,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81101235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钟山村秀峰里2幢1703室。公益诉讼起诉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庞文、雷伟、唐晓靖、王鹤生产、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人庞文自愿支付赔偿金118160元,被告人雷伟自愿支付赔偿金35000元,被告人唐晓靖自愿支付赔偿金20000元,被告人王鹤自愿支付赔偿金11840元,款项共计185000元(均已预缴至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账户)二、被告人庞文、雷伟、唐晓靖、王鹤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即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刊登公开致歉信,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36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郑久智的申请于2023年8月2日裁定受理海宁日配供应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海宁日配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328号;联系电话:13586385401;联系人:陈惠烈)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日配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宁日配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本院定于2023年9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采取在线方式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具体网络平台及使用方法由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423号
徐小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83198901084615):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3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6802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14日起,以1468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原告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小明所有的沪CW837A号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6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328号
孙称心:本院受理原告聂永贤与被告孙称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浙0523民初232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2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孙称心返还聂永贤借款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10元,由孙称心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764号
叶立勋、潘军杰、安吉莹胜贸易有限公司、德清环硕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两山农林合作社联合社与被告叶立勋、潘军杰、沈靓莹、安吉莹胜贸易有限公司、德清环硕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55400元(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17日止,实际要求按日计算支付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以上暂合计3055400元;2.被告一赔偿原告因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3972元;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定于2023年9月22日9时00分在递铺法庭二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23破37号
2022年11月22日,本院根据魏杰的申请裁定受理魏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根据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的《债权人会议组织及表决方式方案》,魏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协议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以(2022)浙0723破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魏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和解协议并终结魏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27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天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3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天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天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9月15日前向兰溪市天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晓华;联系方式:1370689512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天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天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28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裁定受理兰溪市泰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3日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泰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泰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9月15日前向兰溪市泰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中洲路57号二楼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刘晓华;联系方式:1370689512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泰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泰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29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裁定受理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4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9月8日前向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30号
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裁定受理兰溪市康隆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4日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康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兰溪市康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3年9月8日前向兰溪市康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兰溪市兰花路146号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101办公室;联系人:赵灿;联系方式:1515899948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溪市康隆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溪市康隆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兰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兰溪市横山路5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331号
浙江东阳春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商务楼):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东阳上象星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阳春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183号
邵俊平(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横山社区三区三十一幢1号):本院受理原告蒋登科诉被告邵俊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邵俊平支付挖机费用16666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2年7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计算至起诉日已有违约金17335元),合计184002元;二、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南马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2号
2020年9月28日,本院裁定受理对浙江东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浙江东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裁定宣告浙江东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东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646号
余小红:本院受理原告艾惠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364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判令被告余小红归还欠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88号
杨宏富:本院受理原告王尧其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杨宏富支付原告租赁费用146481.4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LPR四倍即年利率14.2%以欠款本金146481.43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律师费损失7300元;三、判令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则依法缺席审判。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19号
李根富: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根富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1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根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009.39元及截至2023年4月13日的利息656.83元、违约金218.94元,并支付以本金3009.39元为基数按合约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3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根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2542号
王金娟:本院受理原告罗邦法与被告王金娟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邦法货款60570元,并赔偿自2023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31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7116号
郑通遥:本院受理原告林子方诉你与被告陈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50000元(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2023年6月25日的利息为350000元,自2023年6月26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15日内,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民四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1破7号
本院根据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受理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宇恒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6月30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宇恒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6楼;联系人:陈玉娟、王镇灵律师;联系电话:18767848692、1570681638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宇恒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宇恒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9时00分在缙云法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1破8号
本院根据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浩瑞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瑞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0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浩瑞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9月1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财富国际大厦6楼;联系人:陈玉娟、王镇灵律师;联系电话:18767848692、15706816382),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浩瑞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浩瑞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新碧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缙云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