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3年8月9日

  (2023)浙0106民初5752号

  金海成:本院受理原告周豪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欠款本金974100元、利息77928元及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1225号

  徐春燕、彭春龙、熊雪、王思炫:本院对原告杭州铭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勤、徐春燕、彭春龙、熊雪、王思炫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122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191号

  陈乃喜(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剡溪村周村60号):本院受理原告盛林华诉被告陈乃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5月31日的利息为222750元);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206号

  盛明连(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269号):本院受理原告陈叶华诉被告盛明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材料款85750元;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292号

  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园诉杭州沐隼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绒卿贸易有限公司、唐巧勤、曹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唐巧勤、曹阳在其股权转让前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四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公告费650元;3、判令四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四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46号

  朱旭明(身份证号:330122197712140418,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孝门村7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朱旭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户籍所在地无法正常送达,也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朱旭明向原告偿还人民币37914.74元;2、请求判令被告朱旭明向原告支付尚欠保费3427.06元(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4月20日:1088元/31日×112日-0.03元-3.75元-500元=3427.06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444号

  尹经(身份证号:330122197801152410,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东兴村尹家居民五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尹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你户籍所在地无法正常送达,也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尹经偿还原告代偿款5824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3年2月1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149号

  姜承惠: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浩凯与被告姜承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承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潘浩凯租房押金1800元、租金3600元,共计5400元;二、被告姜承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潘浩凯违约损失100元;以上两项合计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三、驳回原告潘浩凯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姜承惠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西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017号

  湖州鑫绣润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新辽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鑫绣润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4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014号

  姚汉(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7****1518):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科定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汉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1日上午8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033号

  杨琼于(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7****6317):本院受理的原告申君甫与被告杨琼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4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015号

  高泽明(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86****3717):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李清与被告高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164号

  王志斌(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0****00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鄞州区新足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第三人王志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834号

  符陈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冠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符陈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8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付清货款10554.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689号

  武松(3412261994****2318):本院受理原告杨培颍与被告武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工资16856元(自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3月7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618号

  吴超:原告胡欣欣与被告吴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吴超归还原告胡欣欣借款本金1291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884元,由被告吴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胡欣欣。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573号

  严伟平:本院受理原告林大勤与被告严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严伟平支付原告林大勤石材款31000元,并支付以3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严伟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严伟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林大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358号

  朱燕鹰、上海嘉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隘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924号

  何杰、杨金花:本院受理原告汪凤秀与被告何杰、杨金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8时45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405号

  李永峰:本院受理原告邓传胜与被告李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45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再1号

  杨岳良、施杰军、程雪薇、慈溪市贞贞蔬菜专业合作社、林钜昂、冯丽珍、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友谊印刷厂、王斌祥、陈燕红、王人杰、陈亚玲、王川、宁波市奉化川川制衣厂、严佳浩、张良飞、付永利、石守峰、宁波天港物流有限公司、方又(曾用名:方永桃)、王莉莉、刘伟波、宁波虎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胡甲平、官虹霞、胡亚莉、许为明、宁波明日控股有限公司、王永红、胡世益、宁波市鄞州永益汽车活塞杆厂、陈少景、王飞明、赵淑云、陈开、宁波凯伊莱特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杨鹏飞与原审被告杨岳良、宁波爱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杰军、程雪薇、慈溪市贞贞蔬菜专业合作社、林钜昂、冯丽珍、许宏桥、吴月波、许栋升、慈溪市高尔佳工艺品有限公司、赵宗萍、欧阳俊楠、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贵弘食品店、周波、刘兰、周金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友谊印刷厂、王斌祥、陈燕红、宁波凯晔恒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筛章、吕琴、王人杰、陈亚玲、王川、宁波市奉化川川制衣厂、范华表、夏凤利、范镔、孙国忠、江海挺、陆建立、严佳浩、宁波康尔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宋浩龙、黄文文、蒋关华、叶学英、李敏、刘律、宁波润宁进出口有限公司、王仁标、张良飞、宁波市奉化顺拓液压件厂、付永利、石守峰、石园芳、宁波天港物流有限公司、沈秀珍、诸海军、诸斌、余姚市正浩塑化有限公司、李树才、阙鹏丽、宁波市鄞州美愿家居有限公司、杜华杰、王伟飞、宁波市鄞州迈腾服饰有限公司、方又(曾用名:方永桃)、王莉莉、刘伟波、周旭东、张月珍、周梦娇、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宁波虎雅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胡甲平、官虹霞、宁波鼎都贸易有限公司、陈孝进、陈瑞凤、陈克锦、胡亚莉、王晨慧、张令斌、岑迪可、徐银科、宁波市鄞州首南财乐食品店、任平耀、王佳龙、宁波幸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为明、宁波明日控股有限公司、王永红、胡世益、宁波市鄞州永益汽车活塞杆厂、向以华、陈少景、贺建君、王飞明、宁波宝笛工艺精机有限公司、赵淑云、陈开、宁波凯伊莱特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2023)浙0212民再1号之一、(2023)浙0212民再1号之二、(2023)浙0212民再1号之六、(2023)浙0212民再1号之八、(2023)浙0212民再1号之十、(2023)浙0212民再1号之十四、(2023)浙0212民再1号之十五、(2023)浙0212民再1号之十九、(2023)浙0212民再1号之二十一、(2023)浙0212民再1号之二十三、(2023)浙0212民再1号之二十五、(2023)浙0212民再1号之二十六、(2023)浙0212民再1号之二十七、(2023)浙0212民再1号之二十八、(2023)浙0212民再1号之二十九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986号

  范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津灵与被告范书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102号

  刘刚:本院受理宁波奉化方桥王兰花蔬菜店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330元。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8日9时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2378号

  王维(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870208****):本院受理原告梁章兴与被告王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维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梁章兴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6元,由被告王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60号

  夏柏生(330219196010233735)、沈小兰(330219196005193740)、夏奇军(330281198612020419)、夏海军(330281198408100411):本院受理原告刘永泉与被告夏柏生、沈小兰、夏奇军、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2、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7年3月27日起计算至2011年2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1059500元;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1年2月2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45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5559500元;3、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2)浙0281民初7286号

  周俊:原告曹飞与被告李成品、上海迎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周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7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曹飞停运损失3222.28元,被告上海迎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曹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35元,被告周俊、上海迎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5元,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142号

  山西新丰中燃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新大塑料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丰中燃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新丰中燃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新大塑料管件有限公司货款1103831.99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3元,由被告山西新丰中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344号

  王路达(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9****3018):本院受理原告朱小电与被告王路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路达支付原告朱小电劳务费745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路达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缴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096号

  朱丽华(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5****6139):本院受理原告罗高强与被告朱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朱丽华支付原告罗高强劳务费58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朱丽华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4914号

  杨家威(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3****6011):本院受理原告俞镇清与被告杨家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杨家威支付原告俞镇清货款7620元,并判令被告杨家威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杨家威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30分在本院梁弄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65号

  张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志远吊篮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55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志远吊篮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用159080元,并赔偿原告宁波志远吊篮租赁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908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527号

  饶忠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李双芹蔬菜经营部与被告饶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饶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李双芹蔬菜经营部货款10996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5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099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314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执清6号

  本院于2023年6月7日受理万志光申请万志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6月30日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叶晓晓为万志光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万志光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万志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叶晓晓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联系人:叶晓晓;联系电话:18968979812),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有无担保财产、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该事由消灭后10日内补充申报,但对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上述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13日15时0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五号接待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08-09 浙江法治报2023-08-0900009 2 2023年08月0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