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8月9日
(2023)浙0302执清7号
本院于2023年6月7日受理陈宪荣申请陈宪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6月30日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叶晓晓为陈宪荣个人债务清理管理人。陈宪荣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陈宪荣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叶晓晓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12号;联系人:叶晓晓;联系电话:18968979812),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有无担保财产、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相关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该事由消灭后10日内补充申报,但对补充申报前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非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事由上述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14日15时00分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五号接待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703号
唐铭:本院受理原告朱艺峰与被告唐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4610号
温州博渝进出口有限公司、马艳艳:本院受理原告永嘉县博顺拉链服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限期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温州博渝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永嘉县博顺拉链服饰有限公司货款60008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2、判令被告马艳艳对上述被告温州博渝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温州博渝进出口有限公司、马艳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8日9时0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2148号
张威:本院受理金蒋伟诉张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张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金蒋伟借款本金4600元;2、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37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海宁市凯球时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8月2日裁定受理海宁市助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嘉兴市嘉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破产管理人。海宁市助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平湖市福臻路958号电子商务产业园B幢13F;联系电话:13567360660;联系人:陆正芳)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宁市助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海宁市助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财产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工作,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相关资料和财物。本院定于2023年9月2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22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采取在线方式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具体网络平台及使用方法由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系自然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4858号
慈溪市聚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双国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聚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6250元,及以39750元为本自2022年4月15日起至确认支付日、以26500元为本自2022年11月8日起至确认支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财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化工合成材料热熔胶,共购买化工合成材料热熔胶货款计66250元,被告购买后,一直未支付货款,至今尚欠货款6625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了依法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9号
本院根据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25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大厦六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0日前向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E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8号
本院根据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7月19日裁定受理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8月1日指定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李渔路1168号创新大厦六楼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735672342)。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0日前向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方圆园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9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七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康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500号
余斌:本院受理原告周小明与被告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余斌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周小明借款本金241780元及利息251451元(利息已算至2023年2月15日,之后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小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4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50元,由原告周小明负担2702元,被告余斌负担934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235号
黄柏春:本院受理王正凤诉黄柏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507号
董平:原告东阳市锦轩袜子加工厂与被告董平(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69****737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被告董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锦轩袜子加工厂货款31367.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3年6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董平负担。被告董平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92元,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30714266,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379号
朱建磊(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校环路4号2幢103室):本院受理原告张晓雅被告朱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3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朱建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晓雅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23年3月30日起以借款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晓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朱建磊负担。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朱建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2号
本院根据陈紫放的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裁定受理陈紫放(1984年10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陈紫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陈紫放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陈紫放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8月2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903办公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758962962),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陈紫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陈紫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24日15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陈紫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6号
本院于2023年8月3日裁定受理东阳市禅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禅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禅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1日前向东阳市禅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马律师1586799616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13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7号
本院于2023年8月3日裁定受理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9月11日前向浙江欧思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联系方式:王女士18329192595)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9月13日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3984号
陈国丰(3307021987****2938):本院受理原告周舜、汤良潇诉你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采用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2民初3984号、(2023)浙1082民初398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2023)浙1082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国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舜货款86785.9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86795.94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计985元,由陈国丰负担。(2023)浙1082民初3984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陈国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汤良潇货款17624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76241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824元,减半收取计1912元,由陈国丰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